法院調解書有效期通常是好久
一、法院調解書有效期通常是好久
民事調解書一經作出並送達雙方當事人,除被撤銷外,將永久有效。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自調解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的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規定,對於執行申請,同樣不得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應先立案,如被執行人提出抗辯,再審查決定是否執行。
二、民事調解書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調解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調解組織形式】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協助調解】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調解協議】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調解書】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不製作調解書】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除了離婚案件外,對於其他的民事案件,其實調解都並非是必經程序。而離婚案件當中,法官必須要先對案件作出調解,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才能依法作出判決。而調解成功之後做出的調解書,其實與民事判決書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在送達給雙方當事人之間就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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