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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要經過法院

離婚訴訟要經過法院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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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要經過哪些步驟


離婚訴訟一般要經過下列步驟:

1 、起訴方(原告)首先書寫起訴狀、準備好身份證或户籍證明、提供結婚證以及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

財產爭議為主的離婚糾紛,應提供財產的權屬證據(是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婚後的共有財產),有子女的應提供子女情況證據材料等。充分準備之後,再到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一般情況,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到被告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立案,但被告服刑、就醫或出國的除外)。被告方應在收到起訴副本後,十五日內提供答辯狀,並準備相關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

2 、離婚案件中子女的撫養

雙方可協商解決,子女隨(監護)一方生活,另一方應負擔部分撫養費。雙方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判決依據《婚姻法》的規定,考慮到雙方的生活等條件,本着有利於子女的生活、學習和成長的原則,決定子女由哪一方撫養。因此,提供這方面的證據,幫助法院正確認定雙方的撫養能力至關重要,如經濟收入、住房狀況、文化程度、個人素養等都是參考的依據。如果你想要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就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孩子隨你生活更利於成長。至於證據的取得,可以諮詢律師針對你的情況如何收集證據。

3、財產分割方面

主要是,將婚前婚後財產劃分清楚後,婚前歸個人所有,婚後共有財產平均分割,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個人財產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歸一方所有:

(1)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所獲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金等費用;

(3)確定歸一方的遺囑或贈與;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離婚不單單是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此時還涉及到對共同財產、債務以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處理,若在這些方面無法協商一致的話,則就只能訴訟離婚了。同時法律中規定的訴訟離婚的實質條件,其實也就是看夫妻之間是否感情已經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