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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法院離婚訴訟程序

石獅法院離婚訴訟程序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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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離婚是什麼程序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起訴離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法律規定:
《婚姻法》32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