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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2017修訂)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2017修訂)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2017修訂)

2007年9月17日公佈根據2011年8月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修訂。

頒佈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       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5號

頒佈時間:2017-02-15

實施時間:2007-09-1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有利於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應當有利於提高資產質量、改善財務狀況、增強持續盈利能力。

第三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人和承銷商、為本次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專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勤勉盡責,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泄露內幕信息和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或者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四條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本次發行對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 保薦人、上市公司選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和確定發行價格,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體現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

第六條 發行方案涉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其配套融資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發行對象與認購條件

第七條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髮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第八條 《管理辦法》所稱“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是指認購併獲得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資組織不超過10名。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

信託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第九條 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第十條 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三章 董事會與股東大會決議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並按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第十二條 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召開董事會的當日或者前1日與相應發行對象簽訂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

前款所述認購合同應載明該發行對象擬認購股份的數量或數量區間、定價原則、限售期,同時約定本次發行一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批准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該合同即應生效。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作出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確定本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二)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確定具體的發行對象名稱及其定價原則、認購數量或者數量區間、限售期;發行對象與公司簽訂的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應當經董事會批准。

(三)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發行對象的範圍和資格,定價原則、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不確定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數量區間(含上限和下限)。董事會決議還應當明確,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董事會決議日至發行日期間除權、除息的,發行數量是否相應調整。

(五)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本次募集資金數量的上限、擬投入項目的資金需要總數量、本次募集資金投入數量、其餘資金的籌措渠道。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應當説明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具體數額;募集資金用於收購資產的,應當明確交易對方、標的資產、作價原則等事項。

第十四條 董事會決議經表決通過後,上市公司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披露。

董事會應當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5號―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和發行情況報告書》的要求編制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作為董事會決議的附件,與董事會決議同時刊登。

第十五條 本次發行涉及資產審計、評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預測的,資產審計結果、評估結果和經審核的盈利預測報告至遲應隨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同時公告。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非公開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管理辦法》和本細則規定須提交股東大會批准的事項。

《管理辦法》所稱應當迴避表決的“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是指董事會決議已確定為本次發行對象的股東及其關聯人。

第四章 核准與發行

第十七條 股東大會批准本次發行後,上市公司可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發行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應當按照本細則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目錄》的有關規定編制。

第十八條 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各司其職,勤勉盡責,對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的合規性審慎地履行盡職調查職責。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和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應當對照中國證監會的各項規定逐項發表明確的結論性意見,並載明得出每項結論的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

第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審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

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關於本次發行申請獲得通過或者未獲通過的結果後,應當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並在公告中説明,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後,將另行公告。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後,應當在批文的有效期內,按照《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1號)的有關規定發行股票。

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予以核准決定後作出的公告中,應當公告本次發行的保薦人,並公開上市公司和保薦人指定辦理本次發行的負責人及其有效聯繫方式。

上市公司、保薦人對非公開發行股票進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開方式,且不得早於上市公司董事會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公告之日。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批文後,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九條的規定和認購合同的約定發行股票。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在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核準批文後,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內選擇發行時間;在發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薦人應當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對象提供認購邀請書。

第二十三條 認購邀請書發送對象的名單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共同確定。

認購邀請書發送對象的名單除應當包含董事會決議公告後已經提交認購意向書的投資者、公司前20名股東外,還應當包含符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下列詢價對象:

(一)不少於20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二)不少於10家證券公司;

(三)不少於5家保險機構投資者。

第二十四條 認購邀請書應當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則,事先約定選擇發行對象、確定認購價格、分配認購數量等事項的操作規則。

認購邀請書及其申購報價表參照本細則附件2的範本製作,發送時由上市公司加蓋公章,由保薦代表人簽署。

第二十五條 認購邀請書發出後,上市公司及保薦人應當在認購邀請書約定的時間內收集特定投資者簽署的申購報價表。

在申購報價期間,上市公司、保薦人應當確保任何工作人員不泄露發行對象的申購報價情況,申購報價過程應當由發行人律師現場見證。

第二十六條 申購報價結束後,上市公司及保薦人應當對有效申購按照報價高低進行累計統計,按照價格優先的原則合理確定發行對象、發行價格和發行股數。

第二十七條 發行結果確定後,上市公司應當與發行對象簽訂正式認購合同,發行對象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款。

發行對象的認購資金應先劃入保薦人為本次發行專門開立的賬户,驗資完畢後,扣除相關費用再劃入發行人募集資金專項存儲賬户。

第二十八條 驗資完成後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薦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的備案材料。

發行情況報告書應當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5號―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和發行情況報告書》的要求編制。

第二十九條 保薦人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告應當詳細記載本次發行的全部過程,列示發行對象的申購報價情況及其獲得配售的情況,並對發行結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有關規定發表意見。

報價在發行價格之上的特定對象未獲得配售或者被調減配售數量的,保薦人應當向該特定對象説明理由,並在報告書中説明情況。

第三十條 發行人律師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告應當詳細認證本次發行的全部過程,並對發行過程的合規性、發行結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有關規定發表明確意見。

發行人律師應當對認購邀請書、申購報價表、正式簽署的股份認購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文書進行見證,並在報告書中確認有關法律文書合法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的附件包括《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目錄》、《〈認購邀請書〉和〈申購報價單〉範本》。

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目錄

2.《認購邀請書》和《申購報價單》範本

附件1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目錄

第一章 發行人的申請報告及相關文件

1-1發行人申請報告

1-2本次發行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大會決議

1-3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

1-4公告的其他相關信息披露文件第二章 保薦人和律師出具的文件

2-1保薦人出具的證券發行保薦書

2-2保薦人盡職調查報告

2-3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2-4發行人律師工作報告第三章 財務信息相關文件

3-1發行人最近1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

3-2最近3年一期的比較式財務報表(包括合併報表和母公司報表)

3-3本次收購資產相關的最近1年一期的財務報告及其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

3-4發行人董事會、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關於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一期的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補充意見

3-5會計師事務所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第四章 其他文件

4-1有關部門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4-2特定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監管意見書

4-3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關於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批准文件

4-4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

4-5附條件生效的資產轉讓合同

4-6發行人全體董事對相關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

編制説明:

前述申請文件目錄是對發行申請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核需要,可以要求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補充材料。某些材料對發行人不適用的,可不必提供,但應作出書面説明。保薦機構報送申請文件,初次報送應提交原件1份,複印件及電子文件3份。

附件2

《認購邀請書》和《申購報價單》範本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邀請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或“本公司”)[*]年度第[*]次臨時股東大會(簡稱“股東大會”)批准,擬向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票(簡稱“本次發行”)。本次發行已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現發出認購邀請書(簡稱“本邀請書”),誠邀貴公司/您參與本次發行認購。以下為本次發行認購的具體事項,敬請認真閲讀:

一、認購對象與條件

1.認購對象

本次發行的認購對象為[*]。

2.認購數量

每一特定投資者的最低有效認購數量不得低於[*]萬股,超過[*]萬股的必須是[*]萬股的整數倍。每一特定投資者最多認購數量不得超過[*]萬股。

3.認購價格

本次發行價格根據本邀請書第三部分所規定的程序和規則確定。

二、認購時間安排

1.接到本邀請書後,貴公司如欲認購,應於[*]年[*]月[*]日[*]時前將附件《申購報價單》以傳真方式發至本公司(傳真號:[*])。

2.本公司收到《申購報價單》後,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本邀請書第三部分所規定的程序和規則確定本次發行的價格、最終發行對象和股份分配數量,並於確定上述結果後儘快向最終發行對象發出《繳款通知書》。

3.發行對象收到《繳款通知書》後,應在《繳款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將認購款匯至本公司指定的帳户(具體帳户為:[*])。認購款未按時到帳的,視為放棄認購。

三、發行價格、發行對象及分配股數的確定程序和規則

1.本次申報價格

本次申報價格應不低於每股[*]元。

(認購人可以在該價格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認購股份數量,以增加[*]元的整數倍的形式確定其申報價格,每個認購人申報的價格不超過三檔。)

2.認購確認程序與規則

(此處保薦人和上市公司應明確告知確認最終認購價格、發行對象及其分配數量的程序和規則。該程序和規則應當公平、公正,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四、特別提示

1.凡決定參加本次認購的認購人須對本邀請書所附《申購報價單》簽字確認並加蓋公章,並將《申購報價單》於[*]年[*]月[*]日[*]時前傳真至本公司。

2.凡被確定為最終發行對象的認購人,必須在《繳款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將認購款足額匯入本公司指定的帳户。為確保認購款能在規定時間內足額到達指定的銀行帳户,請在收到本邀請書的傳真件後儘快準備匯款事宜。

3.本邀請書所附《申購報價單》為無條件確認書,接受人一旦申報,即有法律效力。

4.本邀請書的發出、《申購報價單》的接收、《繳款通知書》的發出、發行價格、發行對象及分配股數的確認等認購事宜,由[*]律師事務所進行法律見證。

《申購報價單》如由授權代表簽署,須附上由法定代表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5.本次認購的聯繫人:[*],電話:[*],傳真號:[*]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證券公司):______

[*]年[*]月[*]日

本認購邀請書附件:申購報價單

致:[*]股份有限公司

我單位收到並已詳細閲讀了貴方於[*]年[*]月[*]日發出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邀請書》和貴公司[*]年度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相關公告。經研究,同意按貴方確定的條件參加此次認購,本人在此確認:

一、同意《[*]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邀請書》所確定的認購條件與規則。

二、同意:

1.按每股[*]元的價格認購[*]萬股(大寫數字)

2.按每股[*]元的價格認購[*]萬股(大寫數字)

3.按每股[*]元的價格認購[*]萬股(大寫數字)

三、同意按貴方最終確認的認購數量和時間繳納認購款。

四、我方聯繫人: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或本人簽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