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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如買到”?不義之財不可,“取”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馮秋蘭

“撿到如買到”?不義之財不可 “取”

日常生活中,大家可能會有這種觀念,我撿到的就是我的,但法律是如何規定的?撿到他人財物後我們該如何正確處理?可能一個處置不當,“撿”就變成“偷”了。

近日,雲南省大關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盜竊罪案件,被告人魏某某因犯盜竊罪,被依法判處刑罰,起因就是“撿”到一張銀行卡。

2022年10月,魏某某在公路上撿到一張銀行卡,隨後到ATM機上輸入自己平時慣用的密碼兩次後,成功獲取該卡密碼,之後魏某某分七次取款2萬元存入自己賬户。失主報警後,大關縣公安局隨即展開立案偵查,查實了魏某某撿到銀行卡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取他人財物的違法行為,魏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後,對整個過程供認不諱,主動交代,並將取走的2萬元歸還失主,且取得被害人諒解。

大關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魏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取走他人銀行卡內存款2萬元,其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魏某某最終被判處刑罰。魏某某説,他當時認為這是他撿的銀行卡,他認為撿到如買到,他撿到的東西應該就是屬於他的,而且密碼兩次就試出來了,所以將錢取了,以後自己當吸取教訓,也希望其他人以此為戒。

無獨有偶,今年年初,大關法院辦理的另一件案件,馮某某盜竊案,被告人馮某某也説,她是“撿”的。被告人馮某某逛街時看到某店裏貨架上放了一個包,裏面有兩千塊錢,旁邊沒人,馮某某就將錢拿走了,事後據她的説法,錢是她“撿到”的,因為包就放在那裏,也沒人拿。

撿到不是買到,“撿”與“盜”的界限要分清。盜竊就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而撿就是指將他人遺失或丟棄財物拾起來。在法律上有着嚴格的區別。盜竊不論數額大小,都是違法的,數額較大或多次偷竊的構成犯罪,是要判刑的。撿就不同,撿他人丟棄的產物是合法的,撿他人遺失的財物必須要歸還,否則輕之構成不當得利,重則構成犯罪。

很多人對“撿”與“盜”認識界定模糊,在不知不覺中犯了法,等到案發才後悔晚矣。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們應發揚“一分錢“優良傳統美德。

標籤:不義之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