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買貴包退”,汽車公司不認怎麼辦?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張瑞嵐
消費者購買汽車,商定價款交了定金還約定“買貴包退”,事後消費者還真找到價格更低的同款汽車,銷售商卻不願退定金。近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這起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甲汽車公司(化名)違約,應向消費者朱先生退還定金5000元。該案已生效。
2022年10月9日,朱先生向甲汽車公司預訂了一輛價格為14.68萬元的吉利牌汽車,並支付5000元定金。雙方簽訂購車合同,約定10月底提車,商家贈送腳墊、香水、油卡等,還特別約定10天內買貴包賠退定金。10月19日,朱先生在乙汽車公司(化名)買到售價更低的同款汽車,價格為14.58萬元,且含防爆膜、抱枕、廠家保養等贈品,雙方約定11月9日提車。事後,朱先生向甲汽車公司提出退還定金,但遭拒絕,於是朱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返還5000元定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甲、乙兩家公司的贈品均為種類物,沒有市場統一定價,無法確定贈品價格,不能直接比較贈品價值,且兩家公司交車時間接近,沒有明顯時間差,甲汽車公司也沒有舉證相距如此近的交車時間與車輛價格存在必然聯繫。因此,案涉交易中甲汽車公司銷售的汽車價格比乙汽車公司的高出1000元,法院認定符合“買貴包退”的情形,甲汽車公司應當遵守合同約定,向朱先生退回購車定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有些商家為了促銷,會宣稱“買貴包退”“買貴必賠”,但是沒有明確告知消費者具體適用條件及違約後果,容易引發糾紛。根據合同自治原則,約定“買貴包退”規則,應當依約履行。
汽車買賣屬於大宗消費,事關民生,發生糾紛引發的關注度往往較高。在簽訂汽車買賣合同時,商家應慎重承諾“買貴包退”規則,如有約定,應當明確買貴情形、退還規則,並以清晰明確的方式履行告知義務。消費者應當提高警惕,認真瞭解合同約定,要明確銷售金額、付款方式、提車時間、附加條款等。一旦出現違約行為,違約方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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