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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法明傳〔2019〕513號)要求,經我院審判委員會民事審判專業委員會2020年第5次會議審議,決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啟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賠償標準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適用標準

全省法院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時,不再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按照雲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雲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常住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二、試點適用案件範圍

侵權行為發生在2020年4月1日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適用上述城鎮居民賠償標準。侵權行為發生在2020年4月1日前的案件,不適用上述標準。當事人超過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另行起訴請求繼續支付殘疾賠償金的,適用本通知規定。

試點結束時間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本通知施行後,法律、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請各中級法院接到本通知後及時向轄區法院轉發。試點工作中遇到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層報我院民一庭。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