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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的無事故二手車實為事故受損車

浙江舟山一車行未盡注意義務欺詐顧客被判退一賠三

承諾的無事故二手車實為事故受損車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餘建華 桂婷婷

近年來,二手車的交易量逐年上升。然而,在二手車買賣過程中,由於交易信息不對稱極易產生糾紛。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二手車行虛假承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買賣合同糾紛案,最終判決二手車行退還購車款21萬元,並三倍賠償消費者63萬元。

王女士花費21萬元向二手車行購買了一輛二手寶馬車。在車輛買賣合同中,二手車行明確承諾該車不涉及任何交通事故。而事實卻是,該車不僅曾發生過交通事故,還涉及一起故意傷害的惡性刑事犯罪案件。王女士知情後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二手車買賣合同,退還21萬元購車款,並按購車款的三倍賠償63萬元。

二手車行辯稱,案涉車輛出賣前,車行已對該車出險及維修情況向保險公司及4S店作了調查,結果顯示該車輛均無重大事故發生,車行自身已經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前任車主隱瞞了車輛發生事故的事實。車行向王女士作出車輛無事故的承諾不屬於故意隱瞞,不構成欺詐。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案涉車輛曾於2019年8月發生過事故,並涉及一起故意傷害的惡性刑事犯罪案件。在該次事故中,案涉車輛與兩輛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案涉車輛右側受損。二手車行在收購時並未對案涉車輛進行檢測。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二手車行作為二手車銷售公司,在收購案涉車輛時並未對該車進行全面檢測,且車行無法證明在出售前已經對該車輛的維修記錄及車輛故障等重要信息進行了核查,足以説明車行並未盡到銷售者的合理注意義務。在此情況下,車行向王女士作出了關於案涉車輛無事故的虛假承諾,應認定其構成欺詐。因此,法院判令撤銷王女士與二手車行簽訂的《機動車交易合同書》,並作出上述內容判決結果。

二手車行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舟山中院作出了維持一審裁判的終審判決,二手車行向王女士退一賠三共計84萬元。

■法官提醒■

經營者就所售商品向消費者作出承諾,消費者購買後如發現商品存在瑕疵,與經營者承諾不符,此時經營者僅表示自己對該瑕疵不知情,不能就此認定經營者不存在欺詐行為。經營者作出虛假承諾是否存在主觀故意,是否屬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相關瑕疵的情形,應根據經營者是否已經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來判定,如瑕疵的隱蔽情況、發現難度、重要性等因素。如果瑕疵屬於經營者應當知道的情形,而經營者卻向消費者作出了虛假承諾,則應推定經營者的行為構成欺詐。

作為專門從事二手車買賣的車行,應盡到經營者的合理注意義務。經營者在收購車輛後應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測,對收購的車輛是否發生過事故、事故大小以及對車輛的損害程度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並如實、全面地向購車者披露這些信息,以保障購車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