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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豚答疑」父母出首付,離婚不僅分不了房還要還房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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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豚答疑」父母出首付,離婚不僅分不了房還要還房貸?

 

你好,最近看到微博上一個案件讓我有點恐慌,簡單得説就是女方結婚後用公積金還貸,離婚的時候想要分房子,但是婆婆比較懂法,最後竟然女方沒得到房子,還得繼續還貸,遇到這種該咋辦?

 

海豚答疑


案情簡介:婚前婆婆出了首付讓小夫妻購買婚房,房產寫在雙方名下,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結果三年後小兩口發生婚變調解離婚。房子的歸屬卻無法達成共識,女方為了取得自己公積金還貸及增值部分的價值,再次提起訴訟。不料婆婆先將夫妻倆告上法庭,説首付款是借給雙方的,要求女方歸還一半的借款,並且在訴前就保全了房產。勝訴後婆婆申請對女方的強制執行,因為房產執行困難,女方最後上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在此期間,房子還由男方和婆婆住着,女方卻仍要繼續還貸。
初一看確實很容易引起大家的恐慌,尤其是女性同胞們,但仔細分析,本案在借貸關係的認定以及債務執行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問題,即將締結婚姻關係的女性也不必因此而惴惴不安。

一、出資款的性質認定:借貸OR贈與?

在實務中,父母幫助子女買房的出資款,法院對此資金性質的認定是較為謹慎的。

 

就這一爭議點,《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與《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沒有實質上的變化。在此條的理解與適用中,明確了父母請求子女返還出資,應該嚴格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以防止當子女婚姻有變或父母子女間關係惡化時,父母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以借貸關係提起訴訟。

 

借款返還請求權的成立,需要原告對借貸的合意及款項交付事實的存在進行舉證,在涉及到婚家案件時,將舉證責任分配給父母一方恰是綜合考慮了雙方當事人與證據距離的遠近(借據更容易保存)、舉證的難易程度(存在借貸是積極事實)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綜合原、被告之間特殊的親緣關係以及家庭傳統習慣來説,贈與的可能性更高)等因素,是符合程序法精神的。

 

就算本案中婆婆提供了借條,借條也大概率是在發生婚變前後由男方單方出具,書寫時間鑑定可以對借條形成時間作出初步判斷(根據【法司〔200812號】通知,在未提供樣本比對的情況下,部分鑑定機構可以用多次測定法鑑定三個月以內製成的文件,少數鑑定機構能鑑定六個月以內製成的文件,換言之,製成時間鑑定可以判斷出該借條是否是近期簽訂的)。

 

在女方矢口否認的情況下,一旦能確定借條是近期出具的,該借條的證明力就大打折扣,在婆婆提供的證據對借貸合意的存在無法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時,借貸關係的成立也就無法被認定,婆婆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請自然也就無法被支持。

 

即使沒有辦法通過鑑定確定形成時間,在實務中法官對借貸關係存在的認定也會慎之又慎,江蘇高院(2019)蘇民再181號、福建高院(2020)閩民申3609號、上海二中院(2021)滬02民終10511號等裁判文書均體現了法官的這一傾向。究其原因,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感情尚可時沒有確認債務、同意還款的明確意思表示,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也不曾催討款項,僅在夫妻感情破裂時提起訴訟,存在虛構債務、惡意訴訟、虛假訴訟的嫌疑。
在認定款項是對雙方的贈與、不認可借貸關係存在的前提下,部分法院還將一方承認債務的行為確認為自願歸還父母贈與的款項、對自己權利的放棄,比如江蘇無錫中院作出的(2020)蘇02民終5521號民事判決書。

二、債務承擔與失信被執行人
本案中女方因房屋執行週期長而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但實際上,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八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只有存在有履行能力而以各種方式拒絕履行、違反財產報告制度、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等情形下才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本案中女方的遭遇可能另有隱情。

三、如何防範離婚時出現該類糾紛
避免此類糾紛最根本的方法,是在出資購房之時就明確出資款項的性質:夫妻與出資的父母簽訂書面贈與協議;結婚時夫妻內部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或婚內財產協議,確定購房款來源不存在借貸、附條件贈與等可能引發後患的因素存在,以避免後續糾紛的產生。

 

總而言之,網上問法就和網上求醫一樣,或許可以遇到靠譜的答覆,但概率也可能是萬中存一,反而影響自己因為似是而非的説法、案例陷入焦慮。與其終日惶惶,不如找個靠譜的律師詳細諮詢,生活千人千面,怎麼能希求諮詢的答案一成不變。

 

最後,祝願大家的婚姻免於斤斤計較和過度索取,而是相互依賴卻又精神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