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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撫養費相關問題解讀

離婚孩子撫養費問題,一直都是離婚雙方比較關心的問題之一。民法典施行之後,關於撫養費的問題也有了一些變動,下面我們就來解讀一下2022年離婚孩子撫養費相關問題。

離婚孩子撫養費相關問題解讀

撫養費數額的確定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這三大標準來確定。具體數額可以參照以下比例。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工資總額的計算,應當包括基礎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津貼、獎金、生活補貼及其他的收入。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如父或母是農民的,撫養費的標準一般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個體工商户、專業承包户、私營企業主的子女撫養費,也應根據其經營狀況和實際利潤給付。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的給付方式

離婚後撫養費的給付方式可以由離婚的夫妻雙方由雙方協議確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子女撫育費可以採取以下的給付方式:

1、定期給付。

撫養費原則上應定期給付。每月都有相當收入的父母一方,應按月給付孩子的撫養費;特殊情況,也可以按季或年給付。

2、一次性給付。

撫養費也可一次性給付。當事人有充分的經濟能力,有條件一次性給付孩子撫養費的;或者是涉外、涉華僑、涉港澳台同胞的離婚案件,子女撫育費一般都做一次性給付的處理。

3、以物折抵。

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撫養費的給付期間

撫養費是父母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應盡的撫養義務的體現,原則上撫養費的給付期限是到子女18週歲。如果子女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給付撫育費。也就是16週歲以下,父母必須支付撫養費,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視情況給付,18週歲以上就不再給付。

但原則期限外,不排除有特殊情況,雖然子女成年,存在以下三種情況的,如果父母有經濟負擔能力,仍要負擔其撫養費,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

①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②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

③成年子女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撫養費數額的變更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要求增加撫養費,需協商一致,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增加。開庭時,除向法庭陳述要求增加的正當理由外,還要提供證據。因此,在起訴前,需要收集孩子的學費、醫療費、生活消費開支等方面的票據,計算出這些費用已經超出了原定的數額,不能滿足孩子實際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①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②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③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減少給付撫養費的情況,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免除撫養費的情況,一種是有給付義務一方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另一種是撫養一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繼子女的全部撫養費時,他方可酌情減少甚至免除給付義務。繼父或繼母自願承擔,他方則可減免,若不願負擔,則生父或生母仍應按原定數額給付。不能以撫養方再婚作為減少或免除給付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