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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爭奪撫養權大戰中,你為自己打幾分?

在爭奪撫養權大戰中,你為自己打幾分?

  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在前幾篇的推送中我曾給大家分析過出軌給離婚財產分割帶來的影響。故事男女主角是何小姐和赫先生,現在故事換個角度接着講,就在當天第一次庭審結束後,何潔在其微博上放話:孩子我養,從未要求男方淨身出户,相信法律的公正。其實你有沒有發現,他們之間的離婚糾紛已經不再是財產分割這麼簡單,現在還多了一些“人為因素”,那就是子女撫養。女方想要兩個孩子的撫養權,但是男方也不甘示弱,竟以一出前往精神病院問診的戲碼來博取吃瓜羣眾的同情。想當年轟動了大半個娛樂圈的賈靜雯爭女案也是走一樣的風格和路線。賈靜雯為了爭取女兒梧桐妹的撫養權耗盡大半積蓄,儘管生活窘迫,仍不惜與其前夫一路從台灣打到美國,但最後台北法院也只是裁定台美兩地共同監護。

  女本柔弱,為母則剛,這句話真是説的一點都沒錯。隨着二胎政策的放開,撫養權的爭奪不僅不會因此而平息,反而會愈演愈烈。在司法實踐中,關於撫養問題以協商為主,但你別以為協商就是雙方坐下來吃一頓散夥飯順便聊聊孩子撫養權歸誰然後達成一致便籤個字這麼簡單,除非雙方都是佛系配偶,孩子給誰都可以,隨緣。否則任何一場談判的背後都是一次又一次口水戰的累積。等雙方好不容易在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歸誰的問題上達成一致,但在撫養費上又開始了一場曠日的持久戰,一方想多要,一方又不想多給。而等撫養權和撫養費都塵埃落定了,在探視時間上,又沒辦法愉快地做決定了。所以你看,撫養權還真是一個磨人的小妖精。

  在考慮孩子的撫養權究竟歸哪一方的問題上,不同年齡段的孩子的結果不同,但一樣的是都考慮以子女利益最大化為原則,就像不同品種的植物都需要有最適宜它的温度。畢竟孩子作為祖國的花朵,要對孩子負責,給孩子一個對他的成長最有利的家啊。而在年齡段的劃分上,兩週歲、十週歲是撫養權中最常見的兩個分水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第二條: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因為兩週歲以下的孩子處於嬰幼兒時期,正需要母親的哺乳和照看,所以除非父母雙方達成一致孩子歸父親撫養或者母親存在疾病等其他不利於孩子成長的因素,孩子都會判給母親撫養。

  但是如果孩子是在兩週歲到十週歲之間情況就比較複雜了,再分得細一點可以分成兩週歲到六週歲,六週歲到十週歲。這兩個階段恰恰也是撫養權糾紛當中最常見,也是最容易出現問題的,因為這需要考慮到很多方面的因素,唯獨不變的還是依據最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這一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所以任意一方具備上述條件之一,哪一方就佔據撫養大戰中的主動權,誰讓這是法律中明確規定的優先條件呢!這其中比較常見的就是第二種情形,也就是孩子跟誰一起生活的時間長,那判歸那一方撫養的可能性就較大。那問題來了,如果雙方都沒有優先條件咋整?

  這時候就需要考慮撫養能力或者説撫養的可能性的問題了,這分為精神上的能力和物質上的能力。精神上包括共處的時間、文化程度等,物質上包括收入能力、居住條件等。這裏的共處時間和上面相類似,也就是説如果孩子一直和一方一起生活,已經適應了原來的生活習慣和生活環境,那麼突然的改變對孩子來説肯定是不利的,顯然跟隨該方生活就是利益最大化的體現了。不僅如此,在雙方條件都差不多的情況下,應考慮孩子是否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多年。你看,説到底,還是共處時間的問題,不論是優先條件還是在撫養能力當中都是主角。你會驚訝地發現,大家都無一例外極度看好的收入水平這一最現實的條件在撫養權當中不僅排在共處的時間的後面,而且孩子在未滿兩週歲時還輪不到考慮。所以啊,不是你錢多孩子就能跟着你,要知道感情哪能用錢來衡量啊。如果孩子再大一點,在六週歲到十週歲之間,還需要考慮一個因素,那就是孩子的意願,到底是跟爸爸還是跟媽媽。

  一晃眼,娃也滿十週歲了,夫妻倆這時候鬧離婚了,那就真的該徵求徵求孩子的意見了。因為孩子大了,有自己的想法了,學會分辨是非好壞,更重要的是,這是有法律明文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但是我剛剛在前面也説了,不論是什麼時候都要將子女的利益擺在第一位,為祖國花朵的健康成長考慮。如果説子女自己選擇跟隨生活的一方明顯是不利於他的成長的,比如一方存在家暴、虐待的行為,那這時候當然不能完全尊重孩子的選擇。我曾經參與錄製過一期節目,主題就關於家暴與撫養權,我推薦大家去看看,法院最終的判決(觀看戳:家暴讓婚姻破碎,十歲女兒選擇跟有家暴的父親生活,法院最後怎麼判?)

  再回到開篇談論的主題,何潔共有兩個孩子,兒子三週歲,女兒已滿兩週歲,兩個孩子都已經跨越了兩週歲這個分水嶺,來到了二到十週歲,更確切地説是二到六週歲這個階段。這種情況下要爭取到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可以説是沒那麼簡單。雖然兩個孩子都已經過了喝奶水的年紀,不再需要母親的哺乳,但他們無法獨立思考,更無法分辨好壞,所以有極大的可能會判決雙方分別撫養一個孩子。除非……存在下面這種情況:兒子已滿六週歲希望跟着母親,女兒不滿兩週歲離不開母親。另外我想評價一下男方的行為,如果説是為了不離婚而前往精神病院問診那情有可原,但如果為了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那可以説是愚蠢之極了。如果是精神正常還好,如果檢查結果顯示不正常,那恭喜他具備了優先考慮條件中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撫養權就這樣拱手讓了出去,所以你説赫先生的這麼做的目的是不是挺迷的?

  講到最後,我想為深陷離婚糾紛中爭取孩子撫養權的你們幾個小 tips:

  作為女方,如果你想在離婚後撫養自己的孩子,要麼快刀斬亂麻,在孩子還不滿兩週歲的時候起訴離婚的同時爭取孩子撫養權。但是我不得不提醒你一個風險,離婚糾紛短則幾個月,長則幾年,而孩子的成長速度是肉眼可見的,一會兒就從嬰兒長到了幼兒,一旦超過兩週歲,在最後判決的時候難免不會出現大反轉;或者如果你有信心和耐心一直把孩子帶在身邊,讓孩子形成對你的依賴,等到孩子滿六週歲或者十週歲以後再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這時不僅從共同生活的時間上來説你佔了優勢,而且孩子的主觀會更傾向與你一起生活,這不就是雙保險了嘛!

  作為男方,你最好還是與女方多協商,畢竟在爭取撫養權當中母親這個角色比父親更佔優勢,誰讓孩子是她生的呢!但是你可以在陪伴和生活的時間上佔優勢嘛,所以你就在空閒的時候多陪陪孩子,有可能的話最好直接帶在身邊一起生活,那就更完美了。另外,雖然收入水平並不是一個決定性的衡量標準,但是至少證明能為孩子提供優質的生活、良好的教育、更燦爛的未來balabalabala,這又何嘗不是一種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