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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婚前自建房屋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可以不分割

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北京房產律師——婚前自建房屋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可以不分割

原告訴稱

李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分割位於房山區a村的自建房,4間房300000元,我要求分割西邊上下兩間歸我所有;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於2018年9月5日登記結婚,2021年3月22日經房山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但是該判決書沒有就原被告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處理。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原被告投資在房山區a村建設二層樓房一棟,面積約240平方米,用於婚後居住。在雙方離婚後,被告一直要求原告遷出,但是拒不給予補償,因此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王某辯稱,涉案房屋是2018年9月2日已經建設完畢,跟原告結婚是2018年9月5日,是被告的婚前財產。

 

法院查明

王某和李某原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18年9月5日登記結婚,婚後無子女,後於2021年3月22日經本院判決離婚。

2018年4月27日,王某向a村委會提交《a村關於王某的臨時住房申請》一份,王某申請在村內空閒地建設四間臨時住房。2018年7月16日,a村委會經過村民代表決議,同意王某的建房申請。

2018年6月6日,王某(甲方)與孫某夏(乙方)簽訂《農村自建房包工包料施工合同》,其中約定甲方將位於北京市房山區a村的自建房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給乙方,工期從2018年6月6日開始建設,工期為90天。雙方簽訂合同時,乙方依約開始施工建房,甲方分五次共支付乙方建房款200000元,最後一次支付建房款時間為2018年9月2日。

經查明,a村自建房為北房二層小樓,東側二層由王某出租,東側一層空置;西側二層李某居住使用,西側一層李某存放有物品。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李某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王某在北京市房山區a村所建住房是否系其與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

一是李某辯稱其在建房有出資,但其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二是王某辯稱涉案房屋系其個人所建,並提交《a村關於王某的臨時住房申請》、《a村村民代表決議》、《農村自建房包工包料施工合同》和“收條”予以證明其主張,李某雖對王某提交的證據真實性存有質疑,但是其不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故法院對王某的證據予以採信,即該房屋建房時間為王某與李某登記結婚前,且為王某個人出資所建。基於以上兩點,對於李某的訴訟請求,法院難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對涉案房屋分割問題的處理,並非對涉案房屋合法性的確認;如遇到相關規定和政策等對涉案房屋進行處理,當事人不得以本判決進行對抗,應遵從相關規定和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