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著名婚姻律師:一方婚前借錢買房的債,是個人債務嗎?
結婚前,男方向母親借款16萬元用於購買房屋,離婚時該套房屋約定給女方。後男方母親起訴男女雙方,要求雙方歸還16萬元借款。那麼這16萬借款會被認定為共同債務嗎?杭州離婚律師根據司法實務來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雖然男方為借款人,女方僅為知情者而非借款人,所以該筆借款應為男方的婚前個人債務。
該筆借款雖為男方的婚前個人債務,但借款用途為購置房屋,男方、女方婚後長年在該房屋中共同居住,且男方、女方離婚後經雙方協議該房屋歸女方所有,故可以認定,該借款用於男方、女方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男方、女方對該筆借款均有受益,依法應當共同償還。
該案件經過二審。
二審法院認為:男方在婚前向男方母親借款的16萬元,實際用於購買房屋。該筆借款雖為男方的婚前個人債務,但借款用途為購置房屋,而男方、女方婚後長期在該房屋中共同居住,且男方、女方離婚時協議將該房屋歸女方所有,可以認定,該16萬元借款用於男方、女方婚後家庭共同生活,故男方、女方對該筆借款應依法共同償還。
案涉16萬元借款雖為男方的婚前個人債務,但因該款的借條、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購房的收款收據能夠證明男方將其婚前所借的16萬元實際用於購買房屋,而男方、女方婚後長期在該房屋中共同居住。加之《離婚協議書》約定該房屋所有權歸女方所有。
所以,原審認定該16萬元借款用於男方、女方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判決男方、女方對該筆借款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並無不當。
以上可知,夫妻一方婚前借款未必是一方個人債務,具體需要看債務使用情況。有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婚姻律師解決。
【參考法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33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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