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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成功的取保候審

劉某是上海某投行的證券交易員,今年5月初突然被傳喚至當地派出所,後因開設賭場罪被刑事拘留。A縣警方指控劉某在2018年在緬甸X虛擬幣交易所工作期間,為賭場提供資金結算和轉移賭資,進而涉嫌開設賭場罪、賭博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偷越國境罪四宗罪。

一起成功的取保候審

劉某大學畢業後,通過考試先後取得了證券從業資格證、金融高級分析師等證書,先後在內地多家投資公司工作過。2018年初劉某接到自己原來的同事張光的電話,邀請劉某去緬甸“X虛擬幣交易所”做交易員,月薪2萬,因當時虛擬幣交易火爆、收益豐厚,劉某就辭去了國內的工作,通過正常的商務簽證到了泰國,然後張光派人把劉某接到與泰國只有一河之隔的緬甸廟花地市,在那裏的“X虛擬幣交易所”做交易員,主要業務就是用公司帳户買賣比特幣、EDS幣、EDH幣的交易,低吸高拋賺取差價。後來劉某才知道張光在從事虛擬幣交易的同時自己還在當地參股開了一家賭場,主要招攬中國人蔘賭。

劉某剛到緬甸工作時,X虛擬幣交易所”周圍基本沒有賭場,2020年底,看到當地新開設的賭場越來越多,而且賭場經營極不規範,出於擔心就辭職回到國內,並應聘到一家科技公司從事項目投資工作至案發,2021年緬甸的“X虛擬幣交易所”因經營不善而倒閉。

我在代理此案後,多次會見劉某詳細詢問了其去緬甸工作的原因及細節,認為:

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在國內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我國並沒有明文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只是規定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相關的產品或服務以及結算,所以,從事虛擬貨幣交易在國內也不違法,劉某在緬甸從事虛擬貨幣交易的行為在國內和緬甸均不構成犯罪。

現有的證據也不能證明劉某是在明知的情況下,利用虛擬貨幣交易為賭場提供資金結算和轉移資金,更沒有直接參與過賭場的任何經營也未到賭場參與過賭博,其出國介紹人張光涉賭情況也是劉某辭職回國後聽同事説的,根據刑責自負原則劉某並不構成開設賭場罪、賭博罪的共犯。

偷越國罪規定在《刑法》322,只有違反國境管理法規,情節嚴重的,才追究刑事責任。劉某多次往泰國均是合法出入境,從泰國到緬甸的非法越境行為只有一次,且在發生在國外在當地並不違法,所以我們認為劉某並不構成偷越國境罪。

同時我們又通過技術手段,調取了劉某供職的緬甸X虛擬幣交易所”的相關經營許可,讓劉某家屬提供了劉某相關金融業從業資質證書,一併提交給辦案機關,從而證明X虛擬幣交易所”和劉某均系合法經營。

基於上述案件情節,我們向檢察機關提出了以下批捕階段的辯護意見:認為劉某涉案情節極其輕微,可能不構成犯罪,即使涉案也屬於從犯,根據《刑法》第27條之規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同時劉某所涉犯罪沒有現實社會危險性,建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90條之規定應對劉某不批捕處理,最終辦案機關採納了我方的辯護觀點,劉某在被拘留37天后取保候審

辦理取保候審的關鍵當事人的涉案行為是否符合取保候審的法定條件,本案中我們通過對當事人涉嫌的罪名逐項辯護,並提供新證據以證明其涉案行為的合法性,最終成功實現了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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