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構建股權代持安全網
筆者前面曾闡述過,股權代持是一把雙刃劍,這把劍雖鋒利漂亮,但還得看持劍人會不會用。下面筆者就來向各位有需要的讀者朋友們一一介紹劍招。
一、慎重選擇可託付的代持人
對企業家來説,股權代持人的選擇就像擇偶一樣,即使不能白頭偕老,也要能夠好聚好散。無論是從法律規定的角度還是血親角度去考慮,近親屬必然是第一順位選擇對象。那又如何在眾多的近親屬中確定最終的代持人呢?這就需要從其信譽、品行、婚姻狀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了。
股權的代持終將回歸實際出資人之手,而股權的轉讓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的。為避免在來回轉讓的過程中,產生大額不必要的税收,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夠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係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即使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也視為有正當理由。因此,實際股東若因各種原因需要代持,應儘量在上述範圍內確定代持對象,以減少未來解除代持協議時可能產生的税務負擔。
另外,從理論上來説法人不存在生命週期,也不存在因婚姻、繼承的發生而面臨股權喪失的風險,所以在最終確定代持人的時候,可以對比法人和自然人持有的利弊。
二、在律師的協助下,定製一份適合自己的代持協議
代持協議在簽訂時,可以委託公證機關對協議進行公證。在公證這一過程中,需邀請顯明股東的配偶和法定繼承人蔘與進來並同時向公證機關出具書面承諾函,承諾知曉顯明股東的代持行為、代持內容以及代持價值,且未來對代持股權不主張任何的權利。
三、進行股權質押
顯明股東雖非實際出資人,但享受着股東的所有法定和約定的權利。為避免顯名股東惡意處分股權或因顯明股東自身債務糾紛導致股權被司法保全甚至強制執行給隱名股東帶來財產損失。隱名股東與顯明股東之間可以通過設立債權債務關係,在此基礎上提供股權質押擔保。
四、加強對股權的控制
代持協議的簽訂只能約束合同當事人,而無法對公司及其他股東產生約束力。為此,隱名股東應當主動將代持關係告知公司和其他股東,並實際參與到公司的管理與經營中來,加強對股權的控制。
五、合理利用公司章程限制顯明股東權利
通過制定個性化章程,如限制股權的轉讓和質押;顯明股東的死亡不發生股權的繼承等來限制顯明股東對標的股權的權利。
除上述方法外,股權代持當事人還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需要,採取其他有效的風險防範措施。但是,無論代持協議多麼的嚴謹、周密,都無法迴避股權代持本身固有的“名實不副”的法律風險,所以應當儘量避免股權代持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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