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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告訴你,融資租賃車輛靠譜嗎?

創格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馮秀華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律師告訴你:融資租賃車輛靠譜嗎?

忠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渝0233民初1541號

原告創格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5MA1K3LDH2C。

法定代表人喬陽,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向彬,四川君尊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馮秀華,男,漢族,生於1973年6月24日,住重慶市忠縣。

原告創格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格公司)與被告馮秀華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20年6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創格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向彬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馮秀華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院經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創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馮秀華一次性付清剩餘租金24310.44元(人民幣);2、判令馮秀華支付違約金2900.92元(人民幣)及以下欠租金24310.4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36%計算的違約金(從原告起訴之日2020年4月22日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3、判令馮秀華以其名下的漢騰牌小型轎車的拍賣、變賣、折價所得價款優先清償上述債務;4、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於2017年12月19日簽訂《車輛融資租賃合同》,依照該合同約定,原告依據被告對車輛和供貨人的選定並租賃給被告使用為唯一目的,出資人民幣105479元用於向東莞市易坤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購置漢騰牌小型轎車。該合同對租賃車輛、租賃車輛採購價、租賃保證金、租賃期限、被告應支付的總金額、每期租金、月租金的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了明確的約定。同時,為確保被告及時足額支付租金,雙方另簽訂了《車輛抵押合同》,約定將租賃車輛抵押登記給原告,並辦理抵押登記,為其在《車輛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向原告提供擔保。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支付了融資款項並履行了租賃車輛交付義務,但被告卻未如約向原告支付租金。截至起訴之日,被告己連續逾期未支付租金,且經原告多次催收均未果,被告的行為己構成違約並嚴重損害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據《車輛融資租賃合同》第十條約定:原告(出租人)有權要求被告(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金餘額及合同規定的其他款項,包括原告有權按應付租金的1‰/天的標準向被告收取的違約金,以及未來應付租金的違約金。同時,根據《車輛抵押合同》的相關約定,被告(抵押入)未依約支付租金及其他費用的,原告(抵押權人)有權從抵押物(租賃車輛)處分所得價款中優先清償等。為維護原告權利,故起訴至法院,並隨案提交當事人身份證明、融資申請表、《車輛融資租賃合同》、《車輛抵押合同》、《租賃物接收確認函》、機動車登記證書、還款計劃書、保險單、類案判決書等證據。

被告馮秀華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任何書面意見。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對原告舉示的證據綜合認證如下:其提交的當事人身份證明、融資申請表、《車輛融資租賃合同》、《車輛抵押合同》、《租賃物接收確認函》、機動車登記證書、還款計劃書、保險單等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採信;其提交的類案判決書,因與本案缺乏關聯性,且不具備證據特性,本院不予以採信。

經審理查明,創格公司(出租人)、馮秀華(承租人)於2017年12月19日簽訂了《車輛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出租人、承租人雙方一致同意,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申請,購買車輛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項。承租人應從出租人融資款項支付日的次月開始按月支付租金,支付日期以出租人通知為準。雙方同意將車輛上户在指定的登記人名下,但車輛所有權屬於出租人。該合同第十條“違反合同的處理”第1款約定(其中對情形約定和違約責任內容進行黑體加重):“租賃期內承租人出現如下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採取必要措施取回標的車輛,或要求承租人、保證人支付全部租金。若承租人在出租人規定的時間內無法一次性支付所有費用贖回標的車輛,則出租人有權自行處理標的車輛,承租人無權對標的車輛提出任何權利主張,承租人有義務配合出租人取回車輛並承擔相關費用(具體費用根據實際情形確定)。出租人處置車輛,如處置車輛的價款不足補出租人損失的,承租人還應補償差額部分:(1)承租人未按約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出現影響承租人償還能力情形的;(2)承租人陷入債務糾紛或依法破產,以及任何可能影響承租人對本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3)由於承租人原因導致出租人與其失去聯繫的;(4)隱瞞真實情況,提出虛假陳述或材料;……”,第2款約定“當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應付租金時,出租人有權按應付租金1‰/天的標準向承租人收取違約金,直至承租人向出租人付清全部應付租金及違約金為止”,第3款約定“出租人因承租人違約而發生的催收費用均由承租人承擔,包括採取電話催收、信函催收、現場催收、查找或控制車輛、司法催收等措施發生的費用,其中出租人進行現場催收,承租人承擔不低於人民幣1000元/次的現場催收費用,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出租人解除合同並要求承租人及保證人(如有)結清全部租金、罰息外,承租人另須向出租人支付所有逾期未付款項25%的違約金,計算出的違約金不足8000元的按8000元計算”。合同還約定租賃車輛為漢騰牌車輛;車輛銷售價為150480元,融資總額106080元,首期租金44400元;租賃期限為36月(期),每期租金金額為3472.92元。合同落款處原告簽章,被告簽名並捺印。合同簽訂後,原告購買被告指定的漢騰汽車,並直接將該車輛登記在被告馮秀華名下。被告馮秀華收到車輛後在租賃物接收確認函上簽名捺印。2017年12月19日,原告作為出租人與被告馮秀華作為承租人簽訂《租賃物接收確認函》,載明:車輛上户在承租人名下進行使用,承租人以佔有改定的方式交付給出租人,以代替實際交付。租賃車輛所有權屬於出租人。出租人將下列清單車輛作為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承租人予以接受並確認承租使用。2017年12月19日,原告作為抵押權人與被告馮秀華作為抵押人簽訂《車輛抵押合同》約定,本抵押合同所對應的主合同為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所簽訂的《車輛融資租賃合同》。抵押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約定應向抵押人支付的全部租金、抵押人的違約情況下需要支付的違約金、抵押權人為確保其合同約定的權益實現需要發生的其他費用等等。被抵押車輛主要信息:品牌漢騰汽車漢騰X7...落款處原告簽章,被告馮秀華簽名並捺印。落款時間2017年12月19日。2018年1月17日,該車輛辦理了抵押登記。

2018年1月25日,被告支付第一期租金3472.92元,之後15期均在25日給付,但,第16期至本案起訴當期第29期,分別逾期支付5日、12日、3日、14日、13日、28日、181日、150日、120日、116日、93日、65日、36日、6日,第30期-第36期尚未支付。

庭審中,原告放棄了“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又在調查階段經本院向其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後,將原訴訟請求中“支付違約金13023.45元”變更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2900.92元(違約金/日*逾期天數)及以未來應付租金24310.4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36%計算的違約金(從原告起訴之日2020年4月22日計算到款項付清之日止)”,且明確最後一項訴訟請求為“本案的案件受理費用由被告負擔”。

上述事實,有《車輛融資租賃合同》、《車輛抵押合同》、《租賃物接收確認函》、機動車登記證書、還款計劃書及原告的當庭陳述等載卷為據,足以認定。被告馮秀華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相關不利法律後果,由其自行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放棄和變更的部分訴訟請求,系其民事處分行為,對被告並無實體權益或程序權益的損害,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車輛融資租賃合同》、《車輛抵押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原告已經按照約定支付了融資款購買了指定車輛出租給被告,被告應當按照約定按時支付租金,其連續逾期支付租金的行為違背了合同約定和誠實信用原則,構成違約,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第十條“違反合同的處理”,一次性付清剩餘租金並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即“按應付租金1‰/天的標準”計付違約金,故本院對於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剩餘租金的訴訟請求,以及支付按照按3472.92元(每期應付租金)*1‰/日*836日(逾期天數)=2900.92元計算的違約金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已實際逾期天數以原告主張為準,超過部分應視為原告放棄主張)。但是對於原告主張被告應承擔“以下欠租金24310.4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36%計算的違約金(從原告起訴之日2020年4月22日計算到款項付清之日止)”的請求,因本院已支持提前付清剩餘租金的請求,被告已實際承擔了相應的違約責任,且無其他合同上的約定以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以支持。

被告已將案涉車輛辦理抵押登記用以擔保上述債務,該抵押已經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六條“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故對原告請求將該抵押車輛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償還被告未支付的租金、違約金予以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馮秀華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創格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4310.44元(人民幣);

二、被告馮秀華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創格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900.92元(人民幣);

三、就前述款項,包括馮秀華在本訴訟中應承擔的案件受理費用,原告創格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有權在被告馮秀華名下漢騰汽車拍賣、變賣、折價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四、駁回原告創格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28元,減半收取714元,由原告創格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負擔415元,被告馮秀華負擔29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428元。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後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後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員 鄒XX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書記員 秦XX

律師分析:汽車融資租賃是一種新型的大額分期購車方式,核心要點在於將車輛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汽車融資租賃公司購買客户指定的車輛,將車輛租給客户使用,客户按合同約定支付一定保證金後,按月支付租金,租賃合同到期後,由客户決定是否取得汽車所有權。從汽車消費結構來看,融資租賃已然成為歐美普遍的購車模式,而放眼中國,此模式仍在蹣跚學步,市場滲透率較低。滲透率低的背後則意味着巨大的增長潛力,然而在此之前,要構築健康業態,還有一系列的掣肘亟待解決,比如行業不規範、缺乏行業標準等問題。

近幾年,隨着人們的消費觀念的提升,以融資租賃的方式zhi買車逐漸成為人們買車的一種方式。但是,很多人並不瞭解“融資租賃”和“銀行分期貸款”到底有什麼不同,因此在買車時很容易出現一些糾紛。首先一定要明確的就是,汽車融資租賃和銀行貸款最大的不同就在於汽車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汽車融資租賃在租期未滿之前車輛的所有權屬於汽車融資租賃公司,而銀行貸款車輛的所有權屬於消費者本人。如果不能接受汽車所有權使用權分離,還是建議使用傳統的購車方式。其次,首付比例和分期方式的差別。汽車融資租賃,一般是1成首付,還款方式靈活,租期滿一年後通過審核還可選擇36期分期,費用包含汽車購置税和第一年的保險。而銀行貸款一般要求首付款為車價的30%,貸款年限一般為3年,還需消費者自行交納相關手續費、税費及車輛保險。再次,購車流程不同。找銀行貸款買車,消費者需要先到4S店選擇心儀車輛,並與經銷商簽訂購車合同,之後向銀行提出貸款需求—提交貸款等各種手續—銀行審批—審批通過—與銀行簽訂存款合同—銀行放款,購車者支出首付款——提車並辦理驗車上牌等手續——遵循合同商定按時足額還款。而汽車融資租賃買車則需要以下流程:打開手機—打開APP—選車—提交—手機端簽訂協議—支付寶審核—最快5分鐘通過審核—提車—支付寶按時自動還款,整個流程只有提車是到線下交易,其他選車及審批手續均在手機端完成,過審快,還款省心。最後,汽車融資租賃接入的徵信系統,消費者買車不會影響之後的銀行房貸車貸;而在銀行貸款買車,其還款行為會反應到徵信系統上,如有逾期則會影響將來貸款和辦理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