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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人代理交易風險防範

居間人代理交易風險防範

居間人代理交易風險防範

李小姐近期想投資期貨,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張某。張某從事期貨交易多年,是某期貨公司的居間人,張某向李小姐吹噓期貨市場可以掙大錢,自己投資了10萬,靠賺來的錢已買了一套三居室,自己在期貨市場上摸爬滾打多年已總結出一套賺錢的模式。李小姐十分動心同意讓張某為自己操盤,兩個月後李小姐去期貨公司查詢自己的賬户情況,卻發現賬户不但沒有賺錢,反而虧了不少錢,還支付了大筆的手續費。

案例分析:

期貨居間人,是指為公司與期貨投資者之間提供訂立期貨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媒介服務的法人或自然人。

期貨公司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一般會按照手續費約定比例提取酬金。此時,如果居間人經過投資者委託授權,擔任投資者代理人介入期貨交易,居間人和投資者之間關係轉變為代理關係。受手續費提成等利益驅動,一些居間人常常會無視投資者期貨賬户盈虧狀況,頻繁操作,致使投資者賬户發生虧損。

而投資者往往由於頻繁炒作而引起的賬户虧損發生爭議。

提示: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規定,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户的委託,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户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2.期貨公司在與投資者簽訂期貨合同前,通常會以適當形式向投資者明示居間人身份,謹防表見代理。

3.投資者如果授權委託居間人作操作期貨賬户,居間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投資者的名義進行的所有行為,均視為投資者自己的行為,投資者對其代理行為一切後果負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