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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關於醉駕複檢會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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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關於醉駕複檢會降嗎

其實根據海內外數據多方面的調查結果顯示來看,中國內地居民的人均消費程度最近幾年來是屬於直線上升的一種狀態,就像是現在的汽車幾乎是成為了家家户户都有的一種出門代步工具了,在汽車擁有量非常普及的一個狀態下醉駕也是層出不窮的。可有些人腦中始終對醉駕都是存有各種僥倖心理,考慮的問題是醉駕複檢會降嗎?

一、在我國關於醉駕複檢會降嗎?

如果重新抽血那肯定會降低的

1、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提出複檢的。

2、公安部有明確規定,如果不是因為鑑定單位違規操作等原因,個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不予採納。所以不能提出重新鑑定。

3、對鑑定結論肯定要告知並送到鑑定結論複印件,並由當事人簽字的。

涉及酒後駕駛而抽取的血樣應保存多長時間,沒有明文規定。

酒後駕駛抽取的血樣應抽取兩份血樣,一份備案,一份送檢。備案的血樣的用途是涉案人員對送檢血樣的鑑定結果有異議時,用於DNA鑑定和再次作酒精含量檢驗,如果涉案人員對送檢血樣的鑑定結果無異議,並且簽名認可後,備案的血樣可不再保存。

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試行)》【抽血程序】抽取血樣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不少於兩名交通警察將當事人帶到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上述機構派出人員抽血,並對抽血過程全程監督。

(二)抽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交通警察應告知抽血人員抽取兩份血樣,且不應採用醇類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抽取的血樣中應添加抗凝劑,分別使用潔淨、乾燥的容器封裝,並註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時間,分別裝入紙質口袋密封,一份備案,一份送檢。密封袋應註明被抽血人姓名、抽取時間、血樣用途,由被抽血人簽名、交通警察和抽血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抽血人或抽血人員拒絕簽名、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註明。

(三)填寫《抽取當事人血樣登記表》,寫明抽血原因、抽血時間、抽血地點、被抽血人姓名等情況,並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四)抽取的血樣應及時送檢,不能及時送檢的,應低温保存。

二、醉駕怎樣處罰?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內容規定: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處罰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其實關於血液存放的時間越長,肯定是越不利於交警部門取證的。再説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什麼明確的證據根本就不會允許重新對血樣進行復檢的,存放的時間長了以後裏面的酒精自然就會隨着時間的推移有所蒸發的,所以複檢的時候從理論上來説結果肯定是會有所降低的,但是醉駕複檢的概率很小,一般就是以第一次醫院出具的血撿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