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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如何請求法院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該如何請求法院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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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會根據現場的情況進行勘測、模擬和結合當事人的口供然後確定其交通事故責任,最後提交交通事故責任書,那麼如果當事人對這份交通事故責任書表示不服時,該如何處理呢,就應該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重審該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法院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呢?接下來,本站的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

一、司法實踐中的裁判要點

1、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證據不足的,可不採納。

2、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劃分責任不當的,法院應予以糾正並重新確定事故責任。

3、 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的,不應該採納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責任。

4、法院認為認定書認定事實確屬不妥的,可以法院認定的事實定案,不必要求交通行政部門重新認定。

二、裁判的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並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三、最高法民一庭傾向性意見

1、 在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各自的主張分別承擔舉證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中待證事實的真偽不承擔舉證責任。

2、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民事訴訟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相反的證據或理由,並承擔舉證責任。

四、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時,法院該怎麼處理

1、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無過錯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並且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2、要求機動車承擔舉證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因此,在交強險賠償限額範圍外,非機動車、行人遭受了損失,就可以利用舉證規則,要求機動車這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由機動車證明非機動車、行人存在過錯。一般而言,這種損害賠償的舉證比較困難,尤其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做出責任認定的情況下,機動車一方很難舉出非機動車、行人這方存在過錯的證據。利用這一策略,非機動車、行人可以很有力的向機動車一方進行索賠。

3、結合其他證據劃分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確定賠償比例的最終依據,它和其他的人證、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遵守着同樣的證據規則,在法庭質證環節是有可能不被法官採信的,沒有事故認定書並不意味着法院就無法做出判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僅僅是一個證明責任分配的證據,如果有其他的證據,則依然可以分清各方的責任,確定賠償金額。同時,如果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還要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各方的舉證責任。只要有其他證據能劃分雙方的責任,一樣可以進行索賠。

由此可見,對於大部分的交通事故案件,交警部門都會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雙方的責任進行劃分,再確定賠償責任。但有時也會因為一些其他因素而無法查清事故事實。

上述內容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的當對交警提供的交通事故責任書表示不服時,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幾種情況,如果發生上述內容中提到的情況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上述內容中小編還整理了一些關於法院無法認定該交通事故責任時,應該採取的判決原則以及法院該如何對無法認定責任的交通事故的處理方法,以上為詳細內容,僅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