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製作責任書的期限為多長
如今,很多交通事故都需要交警部門根據現場勘驗、調查後對事故責任做出一個劃分,這有利於交通事故後期的處理。那麼交警製作交通事故責任書需要多長時間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瞭解一下。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製作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期限問題。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7條規定解答如下:
第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三,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遲遲不出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證據之一,它貫穿整個交通事故處理的全過程,因是公安機關交通部門依法定程序作出,因此其重要性、公信力較一般證據證明效力要高。但在一些交通事故處理的實踐中交通事故認定錯綜複雜,事故認定遲遲不出。
出現上述現象的原因通常有如下幾種:一是事故重大複雜,需要反覆做檢驗、鑑定、詢問、調查等;二是事故認定辦案交警已經作出,但祕而不宣,其目的是責任認定一旦宣佈,將不利於機動車一方對受害人墊賠,推遲事故認定的宣佈有利於穩定受害人家屬情緒,緩解社會矛盾;三是有些交警怕一宣佈案子就飛了,因為按新交法調解必須事故雙方當事人自願申請,交警調解不是事故賠償的必經程序,某些辦案人員依舊法習慣先主持賠償調解後認定責任;四是有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警力不足,壓案現象嚴重,忙不過來;五是有些案件辦案交警爭議較大,向上級事故處理部門或法制部門請示備案需要一個過程。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事故認定遲遲不出但送達到當事人時認定日期確是在法定的時限內,這説明交警有時要麼遲延宣佈,要麼倒籤日期。
不管怎樣,關於事故認定的期間是部委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必須依法定期間作出,那些先調解後認定、遲延宣佈事故認定的做法都構成程序違法,程序違法可能會導致實體錯誤,也就是事故認定的錯誤。
三、法律依據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從上文的表述中,我們可以看到,針對不同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做出責任認定書的期限都是不同的。一般而言,需要在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責任認定書,但要是存在特殊情況,如逃逸的話,那麼製作責任書的起算時間則是查獲肇事者或肇事車輛之日起的20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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