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傷傷者護理費標準是怎樣的
一、交通傷傷者護理費標準是怎樣的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誤工費標準計算;
(2)無固定收入的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同級別護理勞務報酬×護理期限。《最高院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當事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二、護理費賠償項目
(一)依據護理期間的不同,可以把護理費分為三類:
1.是受害人在治療期間,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護理費;
2.是受害人在傷情治癒後的康復期間,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護理費;
3.是受害人因殘疾而永久性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長期持續幫助而支出的護理費。
注:在受害人住院治療期間,醫院統一安排的護士護理的費用,因為已納入醫療費的範圍,因而不應列入護理費。
(二)按照護理人員的不同,也可將護理費分為三類:
1.是聘請專門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的護理費用;
2.是受害人的親屬或配偶進行護理的護理費;
3.是受害人僱傭其他人員進行護理的護理費。
注:受害人的親屬和配偶進行看護時,雖然表面上沒有支出費用,但是,這種看護活動仍然具有金錢價值,此種出於親情的行為不能施惠於加害人,所以加害人也應當支付費用。
三、護理費賠償期限
護理天數應計算至受害者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被致殘而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方面確定護理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法院確定 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權範圍內確定的,因此在護理期限尚未屆滿前,被護理的受害人死亡,已支付的護理費中尚未經過的護理期限的護理費不應退還。而對於法院判以最長20年的護理期限後,受害人仍需繼續護理的,可提起新的訴訟向加害人主張權利。
在為傷者提供護理的時候,有些情況下是由傷者的近親屬來進行護理的,而有些時候則是聘請了專業的護理人員。在前者的情況下,近親屬有固定收入的,那麼護理費就參照其誤工費標準來確定。而要是屬於後者,那麼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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