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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商業險賠償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交通事故商業險賠償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一、交通事故商業險賠償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交通事故商業險賠償比例並沒有明確規定,而且商業險的類別也很多,不同商業車險的賠償標準,賠償範圍和賠償對象都是不一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發生交通事故後,全責方車輛投保交強險,三者商業險,其賠付方式為:

第一,由交強險在保險限額內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其中財產損失2000元,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110000元;

第二,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應該由商業三者險進行賠付,再保險限額內全部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如果三者險也不足賠償,作為司機車主需要承擔其他部分的賠償義務

二、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一)當事人負全部原因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二)當事人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三)當事人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四)當事人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通常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以下簡稱第三者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第三者保險限額的部分,由承擔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

投保人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的情況下,如果使用交強險還不足以賠償給對方造成的財產損失,走商業險理賠的話,我們需要知道當事人到底購買的是哪一種商業險,購買的這種商業險的賠償標準,要以保險公司的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