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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被保全後怎樣處理?

一、車輛被保全後怎樣處理?

車輛被保全後怎樣處理?

車輛被保全後,可以由當事人申請解除保全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車。一般情況下,車輛被保全的原因通常是法院對肇事車輛或者是己方車輛違反了相關規定進行查封。那麼車輛被保全後,如果我們想重新提取車輛的話就需要向查封我們想要提取車輛的法院提供擔保,之後提車即可。值得注意的事,一定要實現協商好關於擔保費用的問題,通常車主不應該也不會自行承擔,會交給對方來承擔擔保費用的問題。

二、財產保全的執行方式

(一)保全執行是指在取得終局的、確定的法律文書以前,為防止由於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而採取的旨在維持標的物現狀,確定和保護證據的強制措施。

(二)保全執行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兩方面內容,以財產保全為主。

(三)保全執行應堅持強制措施與法制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主動爭取案件當事人或者有關部門的配合、支持,注重社會效果,維護社會穩定。對涉及區直企業、油田三大中直企業和有償還能力的公用事業(學校、教育、醫療衞生)等企事業單位,必須慎用保全措施,保全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主管院長彙報。

(四)保全執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審判業務庭組織實施。法官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兩人以上,着裝整齊,舉止文明,並按規定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

(五)保全執行必須依據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組織實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未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

(六)當事人申請保全時,由案件承辦人審查保全申請是否成立,擔保手續是否完備,符合保全條件的,請示庭長及主管院長,同意後,立即製做保全裁定書。同時,核算保全費用,督促申請人交納。

(七)被保全財產在當地的,承辦人應當在48小時內採取措施。在上述時間內未能採取措施的,應報告庭長及主管院長並説明原因,經批准後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6小時。訴前保全或者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執行。

(八)保全執行的同時,承辦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義務協助人送達民事裁定書。同時將採取強制措施的相關材料及時入卷。

(九)情況緊急時,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快速辦理,可通過電話方式直接向領導請示,有關審批手續等均可事後補辦。

對於車輛保全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不同的車輛因其價值的不同,所認定的保全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標籤:保全 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