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醉駕拘役主刑是什麼?
主刑亦稱基本刑或本刑,是從刑或附加刑的對稱。是對犯罪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中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其中管制為中國獨創。
主刑的種類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管制刑作為一種限制受刑人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對犯罪分子實行不關押,而是在公安機關的管束和人民羣眾的監督下進行改造,它是我國在長期實踐中不斷總結出來的成果,是我國的一種獨創。
拘役則是一種短期的剝奪受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刑罰方法,在執行上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原則上,在其勞動改造期間,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根據其表現,還可以每個月回家一至兩天。
隨着刑罰體系的不斷完善,附加刑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越來越普遍,而罰金刑作為附加刑的主要刑種之一,其打擊犯罪的作用已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然而,由於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罰金刑適用的具體幅度與具體原則,導致罰金刑的適用在實踐中隨意性過大,這一點在一些並處罰金的案件中顯得尤為突出。罰金刑與主刑的適用脱節,導致輕罪重罰或重罪輕罰的現象時有發生。只有根據刑罰中主刑罰的處罰檔次建立規範的罰金刑處罰檔次,才能真正做到罰金刑適用上的罪刑相一致。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醉駕是屬於嚴重處罰的犯罪行為,醉駕會對駕駛人自身的安全以及其他行人和駕駛人員以及乘客的安全造成嚴重的危害,涉及到醉駕,如果不嚴重的話,一般是採取治安管理處罰,如果涉及嚴重的話,將會危險駕駛罪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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