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可以拘留多長時間
一、交通肇事逃逸可以拘留多長時間
1、肇事逃逸不構成犯罪被治安拘留的,最多拘留15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的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2、肇事逃逸涉嫌構成犯罪,依法被刑事拘留的,一般拘留三天到三十天不等。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通常會在拘留後的三天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天到四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到三十天。
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
1、所謂逃逸,客觀上表現為逃離事故現場、畏罪潛逃的行為,逃逸行為一經實施,即告成立。即便肇事人逃離事故現場不遠或不久.即被交警追獲或者被其他人攔截、扭送,均不影響“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因而不存在“逃逸未遂”的問題。如果行為人確已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那麼,即便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或是在逃逸狀態持續過程中,能及時放棄其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聽候處理,且也不論其中止逃逸是基於個人良發現還是害怕罪責加重等何種緣故,該事後“中止逃逸”的行為均不得推翻對其先前逃逸行為的認定,而僅認定其事後的行為為自首,即分開認定,而不宜相互衝抵。
2、肇事人在肇事後運送傷者去醫院搶救.在未來得及及時報案前就在途中或醫院被抓獲的,一般應認定為無逃避法律追究目的,但若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後又偷偷離開的,有報案條件和可能而不予報案事後被抓獲的.就應當認定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同樣,在基於臨時躲避被害人親屬加害的情況下,肇事人的臨時躲避行為只是基於被害人親屬現實加害的急迫情形或現實加害的高度可能而採取的臨時不得已的緊急或預防性避難措施,目的在臨時躲避,應認定為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不屬於肇事後逃逸;反之,在臨時躲避情形消失後,在有報案條件及可能的情況下,仍不予報案而繼續逃避的,其性質又轉化為肇事後逃逸,同樣應當認定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認定肇事人“逃逸”不能僅僅看肇事人是否離開現場,其關鍵在於肇事人是否同時具備“積極履行救助義務”和“立即投案”的行為特徵。如果肇事人肇事後積極對被害人進行救助,當然不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反之,如果肇事人積極履行救助義務後沒有立即投案,均屬於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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