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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會怎樣定罪

對於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又有逃逸的行為,一般情況下是對其定交通肇事罪,而逃逸行為則視具體情節進行相應的處罰。所以交通肇事逃逸通常定的都是交通肇事罪,只是在處罰方面略有不同。詳細情況請你閲讀下文了解。

交通肇事逃逸會怎樣定罪

一、交通肇事逃逸怎麼判刑

1、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肇事後逃逸的,屬法定的加重情節,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2、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規定,對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司機,不論其造成交通事故後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都將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責任認定

1、出於逃避法律責任,但履行救助義務。如行為人交通肇事將人撞倒後,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後逃離現場。120醫護人員及時將傷者送往醫院。這種情形下,行為人雖構成逃逸,但主觀惡性不深。僅出於逃避法律責任,現實中為搶救傷者,爭取了寶貴時間。對於這種情形,認定責任時應該從寬。

2、出於逃避救治傷者,逃逸後主動投案。有人認為這種情形中,行為人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理由在於行為人的主動投案。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際上違背了立法原意。法律之所以規定逃逸是加重情節,就是考慮對受害人生命的保護。逃逸造成的最嚴重後果就是,使傷者缺乏救助,導致傷勢嚴重以致死亡。所以這種情形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是當然的。但排除逃逸後自首的成立,對自首情節按照刑法減輕處罰也是應當的。

3、既逃避法律責任又逃避救治傷者。這種情形在現實中最為常見,行為人在主觀上大多是兩者的競合。對於這種情況,顯然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在量刑幅度內予以從重。如果其結果導致受害人的死亡,則是逃逸行為情節的再次加重,構成“因逃逸緻人死亡”。一觀點,原因有二:其一,這種説法迴避了導致加重結果的主觀心理的爭論;其二,也表明了即認為“因逃逸緻人死亡”中逃逸行為的相對獨立性。

由於逃逸屬於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處罰情節,因此不再單獨定罪,只是在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基礎之上加重處罰。由於涉嫌刑事犯罪都是關係到自由、名譽的大事,所以小編建議最好聘請專業律師來為辯護。本站網站為你推薦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幫你進行訴訟,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