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行政處罰該怎麼辦
一、不服交通行政處罰該怎麼辦
當事人對於交通行政處罰不服的,有兩種方式可以提出異議:一種是行政複議、一種是行政訴訟。在複議或者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的執行。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有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具體複議的機關是:
1、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交通管理排除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設立該排除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交通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管理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3、對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交通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交通部的具體行政行為。
提出行政複議的時間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
二、不服交通行政複議怎麼辦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必須提交行政複議申請,交通行政複議機構受理後出具《受理通知書》和《答覆通知書》,被申請複議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提供答覆書和相關證據。複議機關進行書面審理,在6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複議決定書》。
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提起訴訟。如果沒有行政複議前置的,當事人也可以在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不經過行政複議直接進入訴訟。當事人如果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在判決書收到之日次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要是當事人不服交通行政處罰的話,此時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需要注意,法律中規定的申請行政複議與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要求不同,這是需要重點注意的。當然,不管是複議還是訴訟,此時都需要當事人提供一定的證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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