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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期限需要多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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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期限需要多少時間

我國經濟取得較大成就的前提下,公民手中的閒錢越來越多,也更加關注投資的形式。在平時的生活中很多人會選擇成立公司,但是有時候會因為管理不當導致公司破產,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破產必須要經過清算,那麼破產清算期限需要多少時間呢?下文為大家介紹相關內容。

一、 破產清算的期限

首先,我們要明確這個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一般時間都會非常長,幾年是常事。破產法中只是明確了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以下是根據《公司法》總結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二、條文理解

我國2005年《公司法》並沒有關於公司清算期限的規定,本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參照了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和我國台灣地區公司法,對清算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彌補了我國公司法在清算期間問題上的立法空白,以督促清算組及時清算,提高清算過程中的效率,儘可能地保障股東和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依據清算原因和清算過程中遇到的情況不同,公司可能出現自行清算和強制清算兩種情形。

自行清算的情況下,清算更多的是公司內部事務的自行處理,因為公司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懂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股份有限公司)能處理好解散狀態下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為了充分尊重他們意思自治的權利,法律法規一般不對自行清算的清算期限進行強行干預,但如清算中存在故意拖延清算等情形,債權人或者股東可以根據本公司解釋第7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即通過自行清算向強制清算的轉化,實現相應權利的保障。

在強制清算的情況下,由於公司自行清算遇到障礙,使得被解散的公司不能很好地組成清算組履行清算事務,為了更好地保護股東、債權人的權益,維護社會經濟效益和秩序,人民法院介入到被解散公司的清算程序中:清算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其清算程序的運行受到人民法院嚴格的監控和管制。因此本條司法解釋對強制清算情況下,即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情況下的期限進行了規定:清算組應當在六個月內清算完畢。通過這一規定可以使清算儘快完成,防止久清不決造成財產減損等不必要的損失,同時也能夠使法人及早依法、有序退出市場,從而穩定社會經濟秩序。

根據本條司法解釋第1款的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畢,説明清算期限起算於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立之日,一般情況下清算組應當在其成立之日後的6個月內完結清算。

強制清算的清算期限以6個月為一般原則,但遇到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長。特殊情況具體可以包括:被解散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複雜,一時難以確認;追回公司被侵佔財產、公司財產被追究等的訴訟還未結束,債權債務關係還不確定;公司現有財產較多,評估作價尚需一段時間;清算組主要成員因喪失行為能力需要更換等等。因此,鑑於各公司的特殊情況不同,清算事務的複雜程度不同,對有特殊情況而影響到清算程序順利進行,使清算組無法在6個月內完成清算的,允許清算組提出延長清算期限的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確定。對延長期限的多少,司法解釋未作出限制性規定,同樣將決定權交由審理清算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靈活確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來看,一般情況下破產清算並沒有時間的限制,但是如果是強制清算期限一般是六個月,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長,具體延長的期限由法院確定,這讓清算具備一定的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