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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鬥毆處理期限

由民事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在派出所主持下進行調解,可以在加害人對被害人賠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打架鬥毆處理期限

因此,在調解不成立,派出所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是,有的經辦人員以賠償索求偏高,而故意沒有依照規定辦案期限而置之不理,這樣受害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請求依法辦案。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九條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如果超期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投訴,也可以自己提出自訴,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