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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費用未繳納怎麼辦

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不由當事人預先交納案件受理費。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六款規定: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依據前述規定可以得知,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不由當事人預先交納案件受理費,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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