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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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的有效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應當理解為公證書出具以後可以被實際使用的期限。
根據我國《公證法》,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因此,公證書已經出具即具有法律上的證明力,除非有足以推翻的證據,否則其證明力應當是不受時間限制的。
而公證書實際可以被有效使用的期限,需要結合公證的具體項目,按照具體使用部門的要求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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