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知識產權 > 著作權

專利權侵權的賠償方法是什麼

著作權1.48W

專利權侵權的賠償方法主要分為以下四種,分別是:

專利權侵權的賠償方法是什麼

第一,以權利人因侵權行為所受的實際損失作為賠償額,這是最常見的一種計算方法。但由於專利權自身具有的特點,很難評估侵權行為實際造成的損失,這種計算方法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權利人的產品銷量若沒有減少,則不能適用此方法;二是權利人的產品銷售下降,可能是由多個因素引起,難以定量衡量侵權行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從而無法確定侵權行為實際造成權利人多大的損失。賠償數額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合理費用的支出和侵權行為有因果關係,實際上也是權利人的損失,按照全面賠償原則,賠償數額包括合理費用是應有之義,並不具有懲罰性。

第二,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的全部利潤作為賠償額,權利人若採用此種計算方法,有可能面臨難以舉證的問題。對於專利權損害賠償訴訟法律對舉證責任採取“誰主張誰舉證”。由於權利人難以或無從獲得侵權產品的銷售數量、利潤等數據,侵權人亦不會主動披露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即使法院責令其提供,侵權人若不提供,目前也不會額外承擔不利後果;即使通過法院證據保全,也難以證明侵權人所獲的利潤都源於侵權行為。因此,以侵權人所獲全部利潤作為賠償數額,實際上難以操作。

第三,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這是專利權特有的計算方法,《專利法》第65條規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限制在1至3倍。在採用該方法時,酌定的因素有: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時間等。

第四,法定賠償,是指在權利人損失和侵權人獲利均不能確定的情況下,依據侵權情節在一定幅度內酌情確定損害賠償額的方法。《專利法》第65條規定了,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這就是法定賠償制度的體現。法院適用法定賠償時需要考慮侵權行為的各種具體因素,侵害專利權時,要考慮專利權的類別、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

專利權遭到侵犯可以用法律救濟手段,隨着法制的完善與大家保護知識產權意識的加強,為知識付費的觀念會逐漸深入人心,專利權的保護也會加強與完善,以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需要注意的是,法定賠償方法賦予法官一定範圍內的自由裁量權,使其可以依靠自身審判經驗,公正、快速做出裁判。在各種計算方法中,法定賠償方法具有補充性特點,而不具有優先性或選擇性。但是,由於受限於“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權利人往往難以查證和計算損害後果,導致法定賠償方法成為法院確定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數額的主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