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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專利保護顏色嗎

專利2.67W

外觀專利保護顏色嗎

外觀專利保護顏色嗎

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的色彩,不是必須請求保護色彩的。即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的色彩,不屬於法定的專利權必須保護的設計特徵。只有當專利申請提出請求保護色彩時,所請求保護的色彩才成為專利權保護的一個設計特徵。這時,色彩與圖案的結合、或色彩與形狀的結合、或色彩與形狀和圖案的結合共同構成了該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由於增加了色彩這個設計特徵的限定,與單純圖案的設計、或單純形狀的設計、或只是形狀和圖案相結合的設計相比,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相同。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對外觀設計專利的定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由於單純的色彩不可能成為一項設計,因此,外觀設計包括下列各類:

1、單純形狀的設計;

2、單純圖案的設計;

3、形狀和圖案結合的設計;

4、形狀和色彩結合的設計;

5、圖案和色彩結合的設計;

6、形狀、圖案和色彩結合的設計。

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對單純形狀或圖案的設計,其保護的範圍僅是產品的圖案或形狀,在判斷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從而是否構成侵權時,比較簡單。而對形狀、圖案、色彩結合的外觀設計,判斷就比較困難。對與專利產品形狀和圖案相同或相近似,色彩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同類產品,是否判斷構成侵權,有不同的意見。筆者意見如下:

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文件只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請求書”以及“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時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説明,由此可見,“外觀設計簡要説明”不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文件;該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的簡要説明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的主要創作部位、請求保護色彩、省略視圖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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