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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授權許可合同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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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的讓與人授權許可受讓人在一定的範圍內使用專利權所有人的專利權的時候,常常需要簽訂專利實施授權許可合同才行。但是有很多專利權讓與人和專利權許可受讓人可能並不知道專利實施授權許可合同應當如何書寫,都應擔包含哪些內容。

專利實施授權許可合同怎麼寫?

一、讓與人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包括合法的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

經專利權人特別授權的一方也可以作為讓與人對第三方許可;

一項專利或專利申請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的,讓與人應當為全體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

二、主要內容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專利技術的內容和專利的實施方式;

2、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

3、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範圍;

4、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

5、專利權瑕疵擔保和保證條款;

6、專利許可使用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

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可以就當事人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例如:不可抗力條款;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歸屬;爭議的解決辦法;關鍵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三、種類

1、普通實施

按照普通實施許可合同,合同的被許可方根據許可方的授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按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實施該專利,同時專利權人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和時間實施該專利以及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

2、獨家實施

依照這類合同,被許可方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享有對專利的排他性實施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專利權人可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人以此相同的方式實施該項專利,但專利權人可自行實施。

3、獨佔實施

這種合同是指專利權人許可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對專利進行獨佔性實施,從而排斥包括專利權人在內的一切人實施該項專利。

4、相互交換實施

相互交換實施許可合同是指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就相互允許使用彼此的專利而訂立的協議,也稱交叉實施許可合同。

5、分實施

分實施許可合同是相對於基本的實施許可合同而言的,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如果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就同一專利再與第三人訂立許可合同,由第三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地域範圍內實施該項專利,則被許可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後一種實施許可合同就是分實施許可合同。分實施許可合同只能從屬於基本的實施許可合同,不得有任何超越行為。

作為在轉讓專利權或者是授予他人使用該專利權的所必須簽訂的合同之一——專利實施授權許可合同,在授予他人使用專利的時候,大家一定要引起重視,專利實施授權許可合同的簽訂可以保障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在讓與專利權的時候,一定要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