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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期間可以使用嗎?

商標3.01W

一、商標註冊期間可以使用嗎?

商標註冊期間可以使用嗎?

商標註冊期間可以使用,但是商標不能標註是R標,要寫上TM,意思是正在註冊受理中。

根據《商標法》

第四十九條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二、商標認定申請書由誰受理?

商標認定申請書可以由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侵權糾紛的法院受理。具體可以結合以下規定判斷受理情況:

相關法律規定:

1、《商標法》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註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當事人對曾經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審查。

商標的註冊時間一般是比較長的,已經向商標局提出註冊請求的單位、個人,在請求被受理之後,依舊可以繼續使用正在註冊過程之中的商標。但是在商標註冊期間,不得變更註冊人名義、地址等的註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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