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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規定,辦理續展的日期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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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法規定,辦理續展的日期是什麼時候?

商標法規定,辦理續展的日期是什麼時候?

商標法規定,辦理續展的日期是商標到期前後的半年,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二、商標權續展的規定

1.註冊商標續展的申請

(1)續展申請的時限

《商標法》第38條第1款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專注冊商標。”本款對續展註冊的申請期和寬展期做出了規定。

(2)續展申請的書件

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一份,註冊商標的商標圖樣五份,《商標註冊證》的複印件一份(不需要提交《商標註冊證》原件),並交納續展註冊的費用。如果註冊人是在寬展期內申請續展的,則應按規定再交納續展遲延費。

2.註冊商標續展申請的審查

商標局收到商標續展註冊申請以後,原則上不進行實質審查,而只是對商標續展註冊申請的手續是否齊備,商標名稱及圖形、使用商標的商品、註冊人的名義和地址是否發生變化等情況進行審查。商標局經過審查以後,認為符合規定的,即予以核准,書面通知註冊人併發給《商標續展註冊核准證明》,並予以公告。需要出示《商標註冊證》時,應連同相應證明一起使用。如果認為不符合規定的,商標局則不準其續展,並以書面形式駁回商標續展註冊申請,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商標續展註冊申請不服的,還可以申請複審;對複審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3.續展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

註冊商標經過核准續展註冊以後,稱為續展註冊商標。《商標法》第38條第2款規定:“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限為10年”,再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7條第2款的規定,“續展註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如一商標於1995年7月1日註冊,2005年6月30日有效期限屆滿,經過續展註冊,自2005年7月1日起繼續有效,並至2015年6月30日有效期限屆滿。

商標在註冊之後並非是永久有效的,故此若是之前商標的合法使用者希望在商標有效期屆滿之後可以繼續合法的使用該商標,就必須要在商標屆滿之前或者是屆滿之後,向當地的工商管理機構提出續展的請求,若是續展成功,可以繼續使用該商標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