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子公司的股權進行債務重組
一、能否以子公司的股權進行債務重組
母公司可以以子公司的股權進行債務重組。
許多母子公司之間還存在着債務和債權的關係,一般是母公司擁有子公司的債權。一些總公司為了理順財務關係,減輕子公司的債務負擔,往往將其持有子公司債權進行債務重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59號)和《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的相關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税務處理規定:一是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税款為主要目的;二是被收購、合併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支付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三是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如果符合特殊重組税務處理的條件,對於債轉股形式的債務重組來説,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對於債權方來説,股權投資的計税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税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税事項保護不變。對於其他方式如債務的豁免和非現金方式清償來説,即使是符合特殊性税務處理的條件,債務方也要確認重組所得,只是如果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所得額佔該企業當年應納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税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税所得額。
二、法律規定債務重組清算期限是多少
公司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重組的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如果是破產企業進行債務重整的,重整的期限一般不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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