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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女兒已嫁債務

夫妻離婚女兒已嫁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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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已離婚個人債務執行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後一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應該有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為個人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即將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種情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為債務人的個人債務。

第三種情況,夫妻雙方約定婚內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該債務屬於債務人的個人債務。

第四種情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的債務,或者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債務。配偶沒有還款義務

第五種情況,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第六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實沒有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此外,一方為了滿足私慾而揮霍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因沒有是家庭收益的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因為違法犯罪活動所生之在均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個人債務當然由債務人以個人的財產負責清償。配偶沒有還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