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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夫妻婚內債務?

一、如何證明夫妻婚內債務?

如何證明夫妻婚內債務?

夫妻婚內債務通過收集一些證據來予以證明,比如説在發生一些債權債務關係的時候,這些債務已經用於家庭的一些具體的支出,相關的流水賬單等都是可以用以證明的,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的債務。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有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從訴訟審判的角度講,是指當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要件事實在訴訟中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時,當事人一方因人民法院不能認定這一事實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險。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一般情況下采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根據夫妻共同債務的構成要件,債權人所需舉證的內容包括:

(一)該債務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

(二)該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夫妻共同利益所產生的。

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的是第二點證明責任。對此,筆者認為,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雙方均有家事代理權,均可以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舉債,只要借款人明確該筆債務系用於家庭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所需要,而不是為從事非法活動,一般就可以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對此無需再進行舉證。

當夫妻一方認為該債務為一方的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時,根據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應由夫妻一方進行證明。即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的該債務為個人債務,或者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或對外所負的債務明確約定約定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約定。

二、夫妻共同債務應怎麼舉證

最高院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贍養義務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最高院《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的夫妻過得並不是特別的幸福,主要還是因為經濟方面可能經濟負擔比較大,最終導致感情破裂,走上了離婚的這條不歸路,並且離婚的時候還有關於夫妻之間存在的共同債務,進行一個合理的分配。

標籤:夫妻 債務 婚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