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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欠債妻子如何面對

老公欠債妻子如何面對

老公欠債妻子如何面對

那麼就要針對具體情況,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範疇,妻子就要與丈夫共同承擔,若是屬於個人債務,妻子可以不用承擔該債務。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相關法律規定,我國現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對夫妻共同債務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主要依據的法律規定來自於兩方面: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規定情形的除外。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巳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借貸糾紛案中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的認定,首先應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同時還有兩個因素需考慮: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該債務有無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兩個因素,屬於基本原則的例外情形。如果一方有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該債務未用

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對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舉出以一方名義借債的欠條認為形成夫妻共同債務,對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於共同生活為由抗辯,應如何處理的問題進行了解答。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是:由人民法院對債務形成的有關事實、性質、舉債的用途等綜合審查判決。

借貸糾紛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當比照上述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適用之。但是,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中,如何認定債務人配偶的連帶責任,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

—方借款從事經營活動的。夫妻一方借款從事經營活動的,除該借款是從亊個體工商、農村承包經營活動外,其所擔負的債務,都應以一方是否經對方同意,借款一方所從事的經營收人是否已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為標準來考慮該債務的償付,另一方應否承擔連帶責任。如,夫妻一方為與朋友合夥開辦企業向他人借款,若另一方不知該借款事實,且該合夥企業還未產生效益或借款的一方將企業收入他用。那麼,對該債務就不應確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償付。

⑴ 一方借款是否是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對於該類借款,首先應當瞭解夫妻一方的借款目的是什麼,“為家庭共同生活”有幾種情況:如購買家庭生活必需品(維持生計、解決温飽〉、藥品或住院治療費用、購買夫妻共同居住的商品房等;“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應包括:一方為與自己有贍養義務關係的人的正常生活費用的借款,如為己方的父母贍養費用的借款;為履行與己方袍撫養義務的了女正常生活、學4所需的借款。一方的借款是否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去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對該類借款,應當考慮夫妻間不當借款權力的行使問題,一方借款未經對方同意,將借款用於資助與其沒奮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以配偶一方是否同意為前提認定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智力投資之債。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中-方借款為上大學、出國留學或為學V某項技藝等。對這種夫妻智力投資借款,不能一概而論,應對進行智力投資後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收益情況而定。比如,一方為另一方出國留學到處籌款,借了大量債務,離婚時一方並未受益,應視為出國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出國方自己負責償還。如果一方學習專業技術、技藝後,利用所學之長賺得的錢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其債務也應屬夫妻共同務。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

①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③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人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④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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