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後的債務怎麼還
一、夫妻在婚後的債務怎麼還?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婚前個人債務,在夫妻離婚時,離婚債務另一方不進行承擔。婚後個人所負的債務,如果沒有用於家庭生產、生活、經營等事宜,而只是用於個人的事件上,另一方也沒有承擔的義務。
如果在婚後個人所負的債務用於改善夫妻共同生活條件、子女撫養、老人贍養等事宜上,夫妻離婚時應共同承擔債務。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些列債務不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 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主的除外。
(二)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 一方未經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四) 其他應由個人承擔債務
(五) 對夫妻個人債務的處理。
對於夫妻單獨所付債務,應由本人以個人財產清償,如果負債一方確無力償還,也可以説服他代為償還,但須以資源為原則。不得強制一方為他方償還債務。注意,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確實用於維持家庭生活的,則不屬於個人債務,應屬於共同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付的債務,不能對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約定,仍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財產清償。
夫妻離婚時對於共同債務的分割要劃分清晰明確,對於個人債務即使是婚後的,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人民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婚前個人債務,在夫妻離婚時,離婚債務另一方不進行承擔。對於夫妻單獨所付債務,應由本人以個人財產清償。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1、 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 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 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5、 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 夫妻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這裏的共同生產、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議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可見,婚後債務的償還就跟婚後共同財產的分割的道理都是一樣,夫妻雙方只有先區分清楚了婚後的債務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下才能確定到底應該怎麼償還。另外,對於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部分,也不要妄圖在離婚的時候讓另一方幫助償還,這樣,有可能會影響到共同債務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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