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三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二的規定,以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
1.為實施恐怖活動製造、購買、儲存、運輸凶器,易燃易爆易制爆品,腐蝕性、放射性、傳染性、毒害性物品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2.以當面傳授、開辦培訓班、組建訓練營、開辦論壇、組織收聽收看音訊視訊資料等方式,或者利用網站、網頁、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網盤、即時通訊、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路平臺、網路應用服務組織恐怖活動培訓的,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心理體能培訓,傳授、學習犯罪技能方法或者進行恐怖活動訓練的;
3. 為實施恐怖活動,通過撥打電話、傳送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或者利用網站、網頁、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網盤、即時通訊、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路平臺、網路應用服務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人員聯絡的;
4.為實施恐怖活動出入境或者組織、策劃、煽動、拉攏他人出入境的;
5.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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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教育設施安全事故的界限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須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如果沒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只發生一般傷亡事故的,則不成立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設施安全事故論處。(二)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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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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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立案標準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一)盜竊、搶奪以火藥為動力的發射槍彈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二)盜竊、搶奪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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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六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五的規定,以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定罪處罰:1.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