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
危害公共安全罪2.92W
1、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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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其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關係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係,如事故發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穿馬路筆造成,或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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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概念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積極參加和參加恐怖組織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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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船隻、汽車罪
劫持船隻、汽車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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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認定
1、本罪與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界限在本法規定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之前,司法實踐中常常碰到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是按搶劫罪還是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的分歧意見。搶劫和搶奪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