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是什麼?
故意高空拋物者,根據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同時明確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也規定,對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高空墜物損害責任的特點包括哪些?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是指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侵權行為。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點:
1、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2、物品是從高樓中拋擲或墜落而導致他人損害。
3、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4、歸責原則上的特殊性:主要採取公平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是什麼?
犯罪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所實施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故意是本罪成立的必要要件,過失不構成本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可以是多種多樣的。
綜上所述,高空拋物發生可能會導致比較嚴重後果,對高空拋物者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高空拋物罪的,量刑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情節惡劣構成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則量刑處罰較重,起點是三年有期徒刑,造成人員死亡的,可以判無期徒刑乃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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