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測量標誌,是指:
(一)建設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築物上的各種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和標石標誌,全球衛星定位控制點,以及用於地形測圖、工程測量和形變測量的固定標誌和海底大地點設施等永久性測量標誌;
(二)測量中正在使用的臨時性測量標誌。所謂永久性測量標誌,是指國家和軍隊在全國各地進行測量過程中所設定的永久性標誌。包括各種等級的天文點、重力點、水準點、三角點、導線點、海控點、炮控點等,有木質的、鋼質的、銅質的、石質的等。也包括地形測圖的固定標誌。
近年來設立的人造衛星觀測點,也屬於永久性測量標誌。本罪的破壞物件只限於永久性測量標誌,這就與一般的毀壞公私財物罪有明顯的不同,也同破壞一般的臨時性的測量標誌的行為有明顯的區別,如果行為人所破壞的是為開挖河道、修建道路而臨時埋設的測量標誌,就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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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偷越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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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入境證件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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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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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出境證件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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