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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使用稅適用範圍

大家對於土地並不陌生,要想利用和使用土地,必須先獲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管理是非法嚴格的,北京市確定了北京市土地使用稅適用範圍,一切土地使用稅的繳納必須在範圍之內。告訴大家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範圍,也是讓大家知道哪些該交稅,哪些是免稅的。具體的範圍有哪些,可以到下文了解。

北京市土地使用稅適用範圍

一、北京市土地使用稅適用範圍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規定: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2、《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1988]15號)規定:

(1)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關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土地的解釋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土地,是指在這些區域範圍內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2)關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解釋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 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關於徵稅範圍的解釋 城市的徵稅範圍為市區和郊區。 縣城的徵稅範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 建制鎮的徵稅範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由上述規定可知,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和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二、土地使用稅免稅範圍

(一)國家相關機構以及文化相關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遊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以上單位的生產、經營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於免稅範圍。

(二)國家建設相關

1、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企業內部綠化用地不免)

2、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指直接從事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農副產品加工廠佔地和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單位的生活、辦公用地不包括在內。

包括: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

3、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納稅人經有關部門批准後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納稅人通過出讓、轉讓、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三)衛生教育相關機構

1、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2、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其他機構

1、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2、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築,對納稅單位可按其佔用的建築面積佔建築總面積的比例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3、政策性免稅:

(1)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在廠區以外、與社會用地段未隔離的

(2)企業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

(3)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鹽場、鹽礦的生產廠房、辦公、生活區用地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4)城市公交場站、道路客運場站的經營用地。城市公交站場運營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車站、停車場、保養場、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道路客運站場運營用地包括站前廣場、停車場、發車位、站務用地、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

哪些不需要,哪些是屬於免稅的。對於土地使用稅的情形進行了很細緻的劃分,讓大家有一個更加明確的瞭解。此外,作為土地使用人來說,也要積極的按照要求進行納稅,完成自己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