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合同的構造是怎樣的?
一、專利許可合同的構造是怎樣的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工作是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為了切實保護專利權,規範交易行為,促進專利實施而對專利實施許可進行管理的一種行政手段。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和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第十八號局長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生效日起3個月內到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或地方智慧財產權局辦理備案。對備案審查合格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或地方智慧財產權局將給予備案合格通知書及備案號、備案日期,並將通知書送交當事人。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專利技術的內容和專利的實施方式;
2、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
3、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範圍;
4、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
5、專利權瑕疵擔保和保證條款;
6、專利許可使用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
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可以就當事人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例如:不可抗力條款;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歸屬;爭議的解決辦法;關鍵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二、專利許可合同的種類
(一)、普通實施
按照普通實施許可合同,合同的被許可方根據許可方的授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按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實施該專利,同時專利權人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和時間實施該專利以及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
(二)、獨家實施
依照這類合同,被許可方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享有對專利的排他性實施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專利權人可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人以此相同的方式實施該項專利,但專利權人可自行實施。
(三)、獨佔實施
這種合同是指專利權人許可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對專利進行獨佔性實施,從而排斥包括專利權人在內的一切人實施該項專利。
(四)、相互交換實施
相互交換實施許可合同是指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就相互允許使用彼此的專利而訂立的協議,也稱交叉實施許可合同。
(五)、分實施
分實施許可合同是相對於基本的實施許可合同而言的,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如果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就同一專利再與第三人訂立許可合同,由第三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地域範圍內實施該項專利,則被許可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後一種實施許可合同就是分實施許可合同。分實施許可合同只能從屬於基本的實施許可合同,不得有任何超越行為。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技術轉讓合同的一種,是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為了保護專利,切實保護專利權,促進規範實施以及使得交易行為更加規範而進行的一種手段。一般就專利內容、方式、合同種類、有效期、服務條款和保證條款、支付費用和違約金計算等方面有著一系列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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