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創立和保護措施有什麼內容
一、智慧財產權創立和保護措施有什麼內容
(一)對公司的智慧財產權進行整體規劃和有效管理
公司的業務活動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特別是計算機軟體的版權)、商業祕密、域名等。因此建議公司對所涉及的智慧財產權進行規劃和管理:
1、公司可指派專人負責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列出明細,建立檔案。
2、對智慧財產權按其實際可創造價值、對公司發展的重要程度、維護成本等進行分級。
3、建立智慧財產權資料平臺,如中外專利資料庫、中國科技期刊資料庫、中外標準資料庫等,及時掌握國內外最新資料資訊,避免重複研究造成對公司資本的浪費,也可避免造成對其他智慧財產權人的侵權。
4、綜合運用智慧財產權保護公司利益。智慧財產權覆蓋面很廣,在簽訂合同或遇到糾紛時,有的情況下主張一項權利往往難以有效保護公司的權益,這時需將幾種權利綜合起來行使,往往可以達到令人滿意的效果。
(二)對於不同型別的智慧財產權採取不同的保護措施
1、公司在分析成本與預期收益的基礎上,對於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智慧財產權,如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域名等,應第一時間聘請專業的代理機構進行申請,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公司利益。在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合作的過程中,一定要對所涉及的智慧財產權的權屬、使用範圍、期限、後續研發成果的分配等做詳細規定,簽署相關法律檔案。
2、在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1)計算機軟體版權的保護:
雖然我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中國公民和單位對其所開發的軟體,不論是否發表,不論在何地發表,均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但同時該條例第二十四條又規定:向軟體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軟體著作權的登記,是根據本條例提出軟體權利糾紛行政處理或者訴訟的前提。軟體登記管理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檔案,是軟體著作權有效或者登記申請檔案中所述事實確實的初步證明。所以為更好地保護公司計算機軟體的版權,公司應該將自主開發的計算機軟體向軟體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軟體著作權的登記,從而避免在產生糾紛時因無法提供有力證據而處於被動地位。
(2)專利技術的保護:
在研發新技術前,要對相關技術進行查詢,看別人是否已有這類技術,或它是否侵犯別人的專利權,避免盲目上專案。
在決定研發後,應與技術人員簽訂保密協議,規定在研究中獲得的技術成果歸公司所有,技術人員離職時不得帶走有關技術資料,離職後一段時間內亦不得從事與原單位工作相同、近似或有競爭性的工作。建立檔案,保證對技術上的進展有完整記錄。
在開發階段完成後,聘請專利代理人開始申請專利。
如果發現別人在後也申請了類似專利,應可利用公司的在先權利申請他人的這個專利無效。若發現他人使用自己的專利技術,應及時對侵權人、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規模、侵權所得或公司所受到的損失進行調查、取證。
公司在與其他單位合作過程中,根據合作內容的不同,對所涉及的專利技術的使用及收費,應及時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
(3)商業祕密的保護:
1.確定商業祕密
首先通過分析企業成本與預期收益來確定商業祕密的型別,然後確定哪些商業祕密納入保護範圍,並以何種力度進行保護。
2.採取系統有效的措施
對於已經確定進行保護的商業祕密,建議分成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保護:
(1)將需要保護的商業祕密分成幾個部分,分別由不同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使企業中全面掌握商業祕密的人員數降至最低。
(2)根據商業祕密的重要性,將商業祕密分成不同等級,不同級別的員工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等級也不同,使員工身上所附的保密義務也不盡相同。
(3)對於技術資訊價值維持時間較長的商業祕密,應對涉密人員進行專門的培訓,並與之簽訂保密協議及競業禁止協議,使之有較長時間的保密義務。反之,對於一些經營資訊,特別是受市場行情影響較大的,除特別重要確有必要加以儲存的,一般不需要對此進行專門約定保密義務。
對於智慧財產權來說,我國在現有階段鼓勵社會創新的政策,也加強了這一方面的監管力度,對於現有的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都是比以前有著更為規範的規章制度。並且當智慧財產權在進行交易的時候,也是會按照現有的市場估價,以及其隱藏的價值來進行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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