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注他人商標法條的規定是什麼
一、惡意搶注他人商標法條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和實踐,惡意搶注行為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 複製、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三條)。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五條)。
3、 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後段)。
4、 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二、惡意搶注商標的判定
我國《商標法》上述關於禁止惡意搶注的規定體現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商標評審案件為例,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則可以認定主觀構成惡意。惡意是認定惡意搶注和適用上述法律規定的共同要件。惡意的判定主要考慮但不限於下列因素:
1、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貿易、合作、地緣(地域)或者其它關係明知或者應知被申請人的商標。
2、 被申請人因申請享有在先權利的商號、作品、外觀設計、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權利的存在。
3、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惡意搶注其商標行為的,需要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獨創性。
4、 被申請人因作為公共資源的旅遊景區名稱、產地名稱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應知該名稱的存在。
5、 爭議商標註冊後,被申請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妨礙他人正當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金,或者進行誤導公眾的宣傳,造成市場混亂。
三、惡意搶注商標法律適用
除惡意外,各類具體搶注行為的認定和法律適用要件不盡相同,商標局制定的《商標審理標準》對此有相應的明確規定。現以評審案件為例,略予說明。
(一)《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馳名商標的適用要件
1、 第一款保護馳名的未註冊商標。
(1)申請人商標已經馳名但尚未在中國註冊;
(2)爭議商標構成對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或者翻譯;
(3)雙方商標使用商品屬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4)爭議商標的使用容易導致混淆。
2、 第二款保護馳名的註冊商標。
(1)申請人商標已經馳名且已在中國註冊;
(2)爭議商標構成對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或者翻譯;
(3)雙方商標使用商品不屬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4)爭議商標的使用誤導公眾,損害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
根據實踐,認定馳名商標主要考慮該商標在我國境內是否馳名。申請人可以按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其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之前的馳名證據材料。
也就是說,我們參考商標法在解決惡意搶注商標案例的時候,商標法當中是給出了可以判定對方是惡意搶注商標的具體行為,只要存在著以上幾種行為的當地商標局可以依法撤銷商標權,但是,商標局一般不會直接對搶注一方進行行政罰款。商標所有者在通過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商標權以後,想要追究民事賠償的話還只能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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