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若干問題的意見有什麼?
為有效執行《商標法》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保護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現就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的若干問題明確如下意見:
一、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均是經法定程式確認的權利,分別受商標法律、法規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法律、法規保護。
二、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的取得,應當遵循《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他人商標者企業名稱的信譽進行不正當競爭。
三、商標是區別不同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誌,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企業名稱是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標誌,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構成,其中字號是區別不同企業的主要標誌。
四、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五、前條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一)將與他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商標,引起相關公眾對企業名稱所有人與商標註冊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
(二)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引起相關公眾對商標註冊人與企業名稱所有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
六、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混淆,應當適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合法權利人利益的原則。
七、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的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商標與企業名稱產生混淆,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商標已註冊和企業名稱已登記;
(三)自商標註冊之日或者企業名稱登記之日起五年內提出請求(含已提出請求但尚未處理的),但惡意註冊或者惡意登記的不受此限。
八、商標註冊人或者企業名稱所有人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並附送其權益被損害的相關證據材料。
九、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的案件,發生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的,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理;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理。
對要求保護商標專用權的案件,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登記部門承辦;對應當變更企業名稱的,承辦部門會同商標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名稱核准機關執行,並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和企業註冊局備案。
對要求保護企業名稱權的案件,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標管理部門承辦;對應當撤銷註冊商標的,由承辦部門提出意見後報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決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會同企業註冊局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十、違反商標管理和企業名稱登記有關規定使用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產生混淆的,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綜上所述,在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時,應當以維護公平利益為原則,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如果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追究侵害者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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